安徽省鸿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负责人:张超,地址:舒城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胜利大道与红枫路交口。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开始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安徽省鸿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7日、12日共两次将注塑工段生产的产品(空调内机阻燃箱体)修剪下来的边角料擅自倾倒在厂内西侧闲置空地并覆土掩埋。6月26日、27日该企业将掩埋的产品边角料全部清理装袋,清理出来的含泥边角料总重量为46.675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3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6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6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6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一般固废收集处置合同》复印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申报登记表》复印件,对账单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六环(舒)罚告〔2023〕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舒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