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舒城县百神庙镇龙女土特产商行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WUHM42T | 孙庆龙 | 舒市监处罚〔2023〕435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侵权“牛栏山陈酿酒”61瓶,处915元罚款 | 0.091500 | 2023-08-29 | 2024-08-29 | 2023-11-2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8-2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百神庙镇 | 孙庆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12315 | |||
舒城县杭埠镇精品生活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PHG4C34 | 何修东 | 舒市监处罚〔2023〕439号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舒城县杭埠镇精品生活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销售伪造商品条码商品、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条第(三)项 | 罚款 | 处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3-08-25 | 2024-08-25 | 2023-11-2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8-2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杭埠镇 | 舒城县杭埠镇精品生活超市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发布虚假广告、销售伪造商品条码商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汤池镇高记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PJJK0Q | 高超 | 舒市监处罚〔2023〕379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2023年7月3日,我局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标识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进行现场检查,后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白酒为侵犯该公司“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本局当场对该批白酒依法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标识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为其亲属于端午节期间赠送与当事人,当事人将其摆放在店内货架上准备出售。其中,“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4瓶,当事人准备以85元/瓶的价格对外出售,“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9瓶,售价115元/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8”3瓶,售价220元/瓶,上述产品合计16瓶,货值计2035元,至被我局查获时尚未售出。2023年7月3日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标识为“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为侵犯了该公司“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一、没收侵权白酒案值2035元;二、罚款人民币500元 | 0.050000 | 0.203500 | 2023-08-18 | 2024-02-18 | 2023-11-1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8-1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汤池镇 | 舒城县汤池镇高记超市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山七镇张记老糖坊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X9QF4K | 张支品 | 舒市监处罚〔2023〕39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 罚款 | 1.没收上述“牛栏山”牌陈酿白酒共24瓶; 2.罚款人民币560元。 " |
0.056000 | 2023-08-16 | 2024-08-16 | 2023-11-1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8-1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山七镇 | 张支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