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司法审〔2023〕17号
关于《舒城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送审版》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县政府:
县科学技术局送审的《舒城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收悉。经合法性审核,提出以下意见。
一、文件制定主体的审核意见
《管理办法》制订主体适格、权限合法。
二、文件起草程序的审核意见
(一)、《管理办法》进行了外部征集与内部征集,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企业及市监局的建议,但征求意见范围有限。《管理办法》的制定涉及多方主体,需进一步征集科技人员、高校、县财政意见,进行风险评估。
(二)、《管理办法》修订条文依据方面,对于专项资金并未制定长期稳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是否需要尽快制定,仍需进一步论证和商榷。
三、文件内容的审核意见
(一)、《管理办法》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但因涉及专业化领域和概念,制定单位予以释明的同时对各项数额具体法律、法规等的依据也应予以明确。
(二)、《管理办法》的内容多为奖励、补贴等发放的标准,申请的奖励、补贴等审核通过后需要财政拨付,建议征集县财政局意见。
(三)、《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条.“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提交到县科技局或县市场监管局”,《管理办法》内容中有对个人、企业等的奖励、扶持,范围有农业、医疗器械、商标专利等,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督局对接受申报材料的范围要分类化、精细化、明确化。
(四)、《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九条.“本办法...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若存在重复享受,该如何认定。
(五)、《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解释主体要予以明确。
(六)、《管理办法》的内容是否具有稳定性,是否需要试行。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