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舒建县罚字〔2023〕第1号)

发布时间:2023-06-27 10:33 信息来源:舒城县住建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建县罚字〔2023〕第1号


当事人:安徽蜗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兵                  

企业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六舒三路安徽中鑫模具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4MA2T######     

    经查,你(单位)在 2023 3 10 日 在杭埠安徽专益液晶显示及5G智能装备生产基地项目工程中施工现场存在“扬尘防治不到位,厂区主路未硬化” 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六十二条第款的规定,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八十九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舒城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县住建局窗口开具舒城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舒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舒城县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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