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舒建县罚字〔2023〕第3号)

发布时间:2023-06-27 10:47 信息来源:舒城县住建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建县罚字〔2023〕第3号


当事人:黄德斌     

身份证号码: 342425********8118   

    经查,你在 2023 4 19 日杭埠安徽专益液晶显示及5G智能装备生产基地项目工程中,对上级交办的扬尘治理、安全隐患等作虚假整改的行为,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和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舒城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县住建局窗口开具舒城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舒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舒城县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626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