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舒建县罚字〔2023〕第4号)

发布时间:2023-08-29 10:59 信息来源:舒城县住建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建县罚字〔2023〕第4号

 


当事人: 六安市铭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韦琪                  

企业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梅山路市军转干部培训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006662296022           

     经查,你(单位)在 2021 7 29 中新联科环境科技(安徽)有限公司舒城电子产业新建二A二B厂房项目工程中,将项目转包给个人施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十五条第款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条第   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柒佰肆拾陆元 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舒城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县住建局窗口开具舒城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舒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舒城县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8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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