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31 08:52 信息来源:舒城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精神,向基层有效放权赋能,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经十八届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赋予各乡镇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现将《舒城县乡镇承接部分县级审批执法事项清单目录》(以下简称《乡镇赋权目录》)予以公布,并要求如下:

一、稳妥做好承接。本轮赋权采取直接授权方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赋予各乡镇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其中杭埠镇296项、干汊河镇266项、其他乡镇均为254项。

县直赋权部门是事项赋权的责任主体,做好事项赋权、业务对接、培训指导等重点工作,确保工作不断档、服务不打烊。赋权承接工作完成前,相关事项仍由原实施单位办理。原则上所有赋权事项移交工作要在3个月之内完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权力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主动加强与县直赋权部门的沟通衔接,明确具体承办机构,有针对性的调整工作力量,防止出现权限悬空;对所承接的行政权力及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所承接的行政权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二、强化工作合力。县委编办要会同各乡镇加快推进组建便民服务中心和综合执法中队等基层审批执法机构,会同各乡镇做好“三清单”及配套机制的修订完善工作。县司法局要指导县直赋权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乡镇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做好乡镇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指导乡镇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县数管局要及时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指导乡镇规范行使相关审批权限。县政府办、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及时掌握赋权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部门乡镇要跟踪督办。

三、健全统筹机制。县政府建立由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数管局、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以及18家县直赋权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赋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月收集情况、季度综合分析、年度综合评估和动态调整的要求,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情况通报交流,对赋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判并提出指导意见,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赋权工作。各地各单位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清单公布后,《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舒城县经济发达镇赋权清单目录的通知》舒政〔202234中有关杭埠镇在《杭埠镇承接部分县级审批执法事项清单目录》(附件1)之外的事项继续以委托形式执行,干汊河镇不再保留经济发达镇委托赋权事项

 

附件:1.杭埠镇承接部分县级审批执法事项清单目录

2.干汊河镇承接部分县级审批执法事项清单目录

3.其他乡镇承接部分县级审批执法事项清单目录

 

 

 

2023331日   

 

 

 


附件1

杭埠镇承接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清单目录

序号

原县级
实施部门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备注

1

县发改委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仅限县水利局工程项目、公路项目、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2

县发改委

其他权力

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3

县民政局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仅限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4

县民政局

其他权力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5

县民政局

其他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6

县民政局

其他权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

 

7

县民政局

其他权力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8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9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10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11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县民政局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12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13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14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15

县人社局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16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17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18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19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20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21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22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23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24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25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26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27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28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29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

30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除外

31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32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33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34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35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36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37

县自然

资源和

规划局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38

县自然

资源和

规划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39

县自然

资源和

规划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40

县自然

资源和

规划局

行政处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41

县自然

资源和

规划局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4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4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4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45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46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仅限对拒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47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未落实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处罚

 

48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49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50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51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责令停业、关闭除外

52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橡胶制品生产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53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54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55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56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57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的处罚

 

58

县城管局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除外

59

县城管局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60

县城管局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61

县城管局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县城管局

其他权力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63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责令停止施工、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以及对单位罚款100万元以上的除外

64

县农业

农村局

其他权力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65

县农业

农村局

其他权力

乡村兽医备案

 

66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67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除外

68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69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70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销售种子标签的处罚

 

71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72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除外

73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74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75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76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77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78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79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80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81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82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83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84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吊销操作证件除外

85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吊销操作证件除外

86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87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88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89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90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91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92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93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94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95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96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97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98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99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100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101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102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103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104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105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106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07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08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09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110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111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112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113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114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115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116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水库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117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118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119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120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121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122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123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124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125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126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127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128

县水利局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仅赋实施权

129

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130

县文旅

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除外

131

县文旅

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除外

132

县文旅

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外

133

县文旅

体局

行政处罚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外

134

县文旅

体局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135

县文旅

体局

行政处罚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136

县文旅

体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137

县文旅

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竖立的界桩的处罚

 

138

县卫健委

行政处罚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139

县卫健委

行政处罚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140

县卫健委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141

县卫健委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142

县卫健委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除外

143

县应急局

其他权力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现场处理措施

14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仅限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内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除外)

14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4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4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14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14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15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15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15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15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15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5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15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15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15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159

县文旅

体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160

县文旅

体局

行政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161

县文旅

体局

行政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162

县文旅

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163

县文旅

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164

县文旅

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165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除外

166

县林业局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县属国有林场除外

167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168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169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170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县林业局生产条件的处罚

 

171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以及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湿地的处罚

对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172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罚

黄山、九华山等风景名胜区除外

173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黄山、九华山等风景名胜区除外

174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古树名木剥损树皮、掘根的处罚

黄山、九华山等风景名胜区除外

175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76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177

县医保局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确认

 

17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的除外

17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县民政局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180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18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18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18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18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18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186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18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8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18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190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19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19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罚

 

19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处罚

 

19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19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96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19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19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19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200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20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20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20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20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20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206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20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20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20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10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21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21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21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21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21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216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21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21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21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220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22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22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22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县生态环境分局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22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22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226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22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22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22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吊销资质证书的除外

230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231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232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处罚

 

233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234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23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236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23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23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23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240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24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24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24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24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24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246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24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处罚

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24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24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输或未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存的未进行有效覆盖的处罚

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250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25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25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当地人县民政局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25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25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25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256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257

县城管局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仅赋实施权

258

县城管局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仅赋实施权

259

县城管局

行政强制

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260

县城管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261

县消防

大队

行政处罚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262

县消防

大队

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263

县消防

大队

行政处罚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264

县消防

大队

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265

县消防

大队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266

县消防

大队

行政处罚

对火灾隐患经县消防大队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267

县消防

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268

县消防

大队

行政处罚

对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等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269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委托赋权

270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委托赋权

271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委托赋权

272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委托赋权

273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委托赋权

274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委托赋权

275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委托赋权

276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委托赋权

277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委托赋权

278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委托赋权

279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委托赋权

280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委托赋权

281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委托赋权

282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委托赋权

283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委托赋权

284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委托赋权

285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委托赋权

286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委托赋权

287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委托赋权

288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委托赋权

289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委托赋权

290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委托赋权

291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委托赋权

292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委托赋权

293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委托赋权

294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委托赋权

295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委托赋权

296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委托赋权


附件2

干汊河镇承接部分县级审批执法事项清单目录

序号

原县级
实施部门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备注

1

县发改委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仅限水利工程项目、公路项目、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2

县发改委

其他权力

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3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处罚

 

4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5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6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7

县民宗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8

县民宗局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9

县民宗局

行政处罚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10

县民政局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仅限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11

县民政局

其他权力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12

县民政局

其他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13

县民政局

其他权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

 

14

县民政局

其他权力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15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16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17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18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县民政局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19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20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21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22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23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24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25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

26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除外

27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28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29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30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31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32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33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34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35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36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3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3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3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40

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41

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仅限对拒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42

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未落实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处罚

 

43

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44

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45

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46

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责令停业、关闭除外

47

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橡胶制品生产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48

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49

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50

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51

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52

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的处罚

 

53

县城管局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除外

54

县城管局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55

县城管局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56

县城管局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57

县城管局

其他权力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5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责令停止施工、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以及对单位罚款100万元以上的除外

59

县农业

农村局

其他权力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60

县农业

农村局

其他权力

乡村兽医备案

 

61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62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除外

63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64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65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销售种子标签的处罚

 

66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67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除外

68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69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70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71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72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73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74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75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76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77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78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79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吊销操作证件除外

80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吊销操作证件除外

81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82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83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84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85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86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87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88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89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90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91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92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93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94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95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96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97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98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99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100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101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02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03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04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105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106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107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108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109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110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111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水库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112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113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114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115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除外

116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117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118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119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120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121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122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123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124

县水利局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仅赋实施权

125

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12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除外

12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除外

12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外

12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外

13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13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132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13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竖立的界桩的处罚

 

134

县卫健委

行政处罚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135

县卫健委

行政处罚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136

县卫健委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137

县卫健委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138

县卫健委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除外

139

县应急局

其他权力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现场处理措施

14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仅限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内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除外)

14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4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4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14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14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14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14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14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14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15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5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15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15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15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155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15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15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15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15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16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16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除外

162

县林业局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县属国有林场除外

163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164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165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166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167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168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县林业局生产条件的处罚

 

169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以及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湿地的处罚

对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170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罚

黄山、九华山等风景名胜区除外

171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黄山、九华山等风景名胜区除外

172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古树名木剥损树皮、掘根的处罚

黄山、九华山等风景名胜区除外

173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74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175

县医保局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确认

 

176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的除外

17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县民政局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17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17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180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18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18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18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18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18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86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18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18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18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190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罚

 

19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处罚

 

19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19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9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19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196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19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19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19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200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20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20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20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20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20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206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20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0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20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210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21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21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21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21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21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216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21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21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21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220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22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县生态环境分局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22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22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22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22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226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22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吊销资质证书的除外

22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229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230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处罚

 

231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232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23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23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23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236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23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23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23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240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24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24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24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24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24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处罚

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246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24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输或未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存的未进行有效覆盖的处罚

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24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24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250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当地人县民政局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25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25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25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25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255

县城管局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仅赋实施权

256

县城管局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仅赋实施权

257

县城管局

行政强制

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258

县城管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259

县消防大队

行政处罚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260

县消防大队

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261

县消防大队

行政处罚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262

县消防大队

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263

县消防大队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264

县消防大队

行政处罚

对火灾隐患经县消防大队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265

县消防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266

县消防大队

行政处罚

对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等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附件3

其他乡镇承接部分县级审批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原县级
实施部门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备注

1

县民政局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仅限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2

县民政局

其他权力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3

县民政局

其他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4

县民政局

其他权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

 

5

县民政局

其他权力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6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7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8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9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县民政局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10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11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12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13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14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15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16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

17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除外

18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19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20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21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22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23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24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25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26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27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2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2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30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31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32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仅限对拒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33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未落实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处罚

 

34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35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36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37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责令停业、关闭除外

38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橡胶制品生产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39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40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41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42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43

县生态

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的处罚

 

44

县城管局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除外

45

县城管局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46

县城管局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7

县城管局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8

县城管局

其他权力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49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责令停止施工、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以及对单位罚款100万元以上的除外

50

县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51

县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乡村兽医备案

 

5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5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除外

5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5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销售种子标签的处罚

 

5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5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除外

5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6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6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6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6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6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6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6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6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6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6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7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吊销操作证件除外

7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吊销操作证件除外

7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7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7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7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7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7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7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7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8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8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8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8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8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8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8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8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8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8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9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9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92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93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94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95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96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97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98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99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100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101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102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水库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103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104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105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106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107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108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109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110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111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112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113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114

县水利局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仅赋实施权

115

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11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除外

11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除外

11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外

11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外

12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12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122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12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竖立的界桩的处罚

 

124

县卫健委

行政处罚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125

县卫健委

行政处罚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126

县卫健委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127

县卫健委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128

县卫健委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除外

129

县应急局

其他权力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现场处理措施

13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仅限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内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除外)

13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3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3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13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13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13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13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13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13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14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4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14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14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14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145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14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14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14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14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15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15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除外

152

县林业局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县属国有林场除外

153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154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155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156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县林业局生产条件的处罚

 

157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以及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湿地的处罚

对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158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罚

黄山、九华山等风景名胜区除外

159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黄山、九华山等风景名胜区除外

160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古树名木剥损树皮、掘根的处罚

黄山、九华山等风景名胜区除外

161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62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163

县医保局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确认

 

164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的除外

16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县民政局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166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16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16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16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170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17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17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17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7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17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176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17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17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罚

 

17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处罚

 

180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18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8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18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18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18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186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18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18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18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190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19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19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19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19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19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96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19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9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19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200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20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20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20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20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20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206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20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20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20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县生态环境分局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210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21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21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21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21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21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吊销资质证书的除外

216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217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21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处罚

 

219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220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22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22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22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22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22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226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22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22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22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230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23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23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233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处罚

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234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235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输或未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存的未进行有效覆盖的处罚

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236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237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238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当地人县民政局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239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240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241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242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243

县城管局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仅赋实施权

244

县城管局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仅赋实施权

245

县城管局

行政强制

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246

县城管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247

县消防大队

行政处罚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248

县消防大队

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249

县消防大队

行政处罚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250

县消防大队

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251

县消防大队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252

县消防大队

行政处罚

对火灾隐患经县消防大队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253

县消防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254

县消防大队

行政处罚

对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等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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