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类别 |
行政类别 |
张得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XAN39 |
张得全 |
舒市监处罚〔2023〕486号 |
当事人销售被鉴定为假冒其他公司产品白酒,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又不能说明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销售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销售被鉴定为假冒其他公司产品白酒,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又不能说明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销售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批号为20200809203-A-71的“牛栏山”牌陈酿白酒1瓶(货值15元);2.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罚款即人民币75元。 |
0.007500 |
0.001500 |
|
2023-10-11 |
2024-10-11 |
2024-01-11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万佛湖镇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10-13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万佛湖镇 |
张得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12315 |
商标案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安徽华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6868879601 |
孙正海 |
舒市监处罚〔2023〕449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
2023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尤尼克斯株式会社投诉举报,前往安徽华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羽毛球拍和贴纸,经尤尼克斯株式会社授权委托广州永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尤尼克斯株式会社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240】条第(一)款第1项第(3)目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上述涉嫌侵权的羽毛球拍及贴纸;2.罚款20000元。 |
2.000000 |
1.605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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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2 |
2026-10-12 |
2024-01-1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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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10-13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干汊河镇 |
安徽华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12315 |
商标案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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