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景然包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法定代表人:李祖好,地址: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周瑜大道中欣印务包装公司院内。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1年4月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一直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舒城县景然包装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祖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2.2023年9月20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20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3.2023年9月20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排放污染物收集处理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送达地址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进行了立案,2023年9月27日对舒城县景然包装厂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了《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六环(舒)责改〔2023〕3号),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接到我局通知后及时进行排污许可登记,并取得回执,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六、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不予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乔祥、葛劲松 电话:0564-8677620
地 址:舒城县桃溪路集中办公区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402室 邮政编码:231300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11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