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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4 16:35 信息来源:舒城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2023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舒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业经十八届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14   


舒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禁渔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天然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舒城县天然水域进行垂钓活动的单位、团体、协会等组织以及直接从事垂钓行为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渔获物符合规定,渔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捕捞水生生物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我县境内的杭埠河及其主要支流、丰乐河及其主要支流、圩区主要水道(庐柴堰、老人河、钱大山河等)等天然河道,以及杭北(杭淠)干渠、舒庐干渠等开放性水域。

本办法所称天然水域不包括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水库、池塘等封闭性的由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公司、家庭农场、合作社)承包经营或管理的水域。

第五条  舒城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禁钓期(区)和垂钓区域范围

第六条  禁钓期和禁钓区规定:

禁钓期:杭埠河、丰乐河、南溪河、龙潭河、河棚河、晓天河、五显河等水域,每年310时至63024时禁渔期内禁止垂钓。

禁钓区(全年禁止垂钓):

(一)长江流域重要水生生物保护区:万佛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自来水取水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钓水域。

第七条 垂钓区域:我县除禁钓区、禁钓期外的其他天然水域。

 

第三章  垂钓管理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在允许垂钓的水域进行休闲垂钓。

第九条  垂钓工具、方法的限制:

(一)禁止使用一人多竿、单线多钩、长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方法。

(二)鱼钩的钩宽(钩尖到钩柄最小距离)不得超过2厘米。

(三)真饵钩尖数不超过2个,拟饵复钩钩尖数不超过7个。

(四)禁止使用爆炸钩、串钩、滚钩、大刺钩等禁用钓具。

(五)禁止使用配备有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的钓具。

(六)禁止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箭(弩)、锚鱼器等对水生生物造成伤害的工具。

(七)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八)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其他垂钓工具、方法。

第十条  饵料的限制:

(一)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

(二)禁止使用鱼虾类、泥鳅等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其他饵料。

(四)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国省考断面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内投放可能对水质造成污染的饵料。

第十一条  垂钓中相关行为的限制:

(一)钓获物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外来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

(二)禁止垂钓国家、安徽省重点保护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如有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三)垂钓时应当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如垂钓的渔获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青鱼(俗称螺蛳混子)、草鱼(俗称草混子)、鲢(俗称大白鲢)、鳙(俗称胖头鱼)等全长不低于30cm;鲤(俗称鲤拐子)、鲌属(俗称白鱼、红梢、青梢)、鲶鱼属、鳊鱼属、乌鱼(黑鱼)等全长不低于20cm;鳜属(俗称桂鱼)、鲫(俗称鲫鱼壳子)、黄颡鱼(俗称汪丫鱼)、花䱻(俗称鸡腿鱼)等全长不低于10cm

(四)在养殖或者增殖水域垂钓的,必须征得其经营管理者同意。

(五)垂钓所得渔获物每人每日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的渔获物单尾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只能留取1尾,其它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重量不含外来物种)。

(六)严格禁止天然水域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十二条  在天然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县文旅体局书面报备,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按“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接受监督检查。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主动识别和避让危险区域。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丢弃垃圾、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离。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阻碍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第十五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实施。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全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和乡镇(开发区)分工协作和负责。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县垂钓监督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依法打击、查处违法违规垂钓行为。

(二)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涉渔违法犯罪活动,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根据职能职责落实渔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严厉打击销售、买卖水生生物保护区野生水产品、水生野生动物、非法渔获物等行为。

(四)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利“三无”船舶非法垂钓行为。

(五)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饮用水源地等水域生态环境的非法垂钓行为,以及利用有毒有害化学饵料进行垂钓行为。

(六)县文旅体部门负责接受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报备和监管。

(七)县水利部门(河长办)负责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等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对连通性河流、禁捕禁渔水域勘界认定。

(八)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开展城区等景观河道水域垂钓管理工作。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依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内规范垂钓管理工作。

(十)各级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牌以及微信公众平台、抖音等新型互联网媒介,图文并茂、声像并用,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规范垂钓行为。充分发挥垂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自律自治、相互监督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文明垂钓的氛围。坚持系统规划、有序引导、科学规范、严格管控的原则,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娱乐性垂钓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多次违法违规垂钓人员列入失信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定期公布失信垂钓人员名单。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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