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农村局送审的《舒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收悉。经合法性审核,提出以下意见。
一、文件制定主体的审核意见
《管理办法》制定主体适格、权限合法。
二、文件起草程序的审核意见
《管理办法》已履行了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三、文件制定内容的审核意见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但存在以下具体问题:
1、《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七)“垂钓所得渔获物超过规定重量或将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或变相交易的,视同非法捕捞。”表述内容与《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长渔〔2020〕3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农渔函〔2020〕596号)内容不一致,建议同规章和上级文件保持一致。
2、第十八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建议修改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六章附则中,应当增加文件有效期。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