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
处罚机关 |
执行情况 |
公开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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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景然包装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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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六环(舒)不罚〔2023〕1号 |
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该公司2021年4月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一直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 |
依照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进行了立案,2023年9月27日对舒城县景然包装厂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了《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六环(舒)责改〔2023〕3号)。我局责令该公司接到本决定书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而该公司在接到我局通知后及时进行排污许可登记,并取得回执,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六、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文件精神,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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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重点讲解《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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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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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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