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知识产权类行政处罚信息(第八期)

发布时间:2024-01-04 09:31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处罚名称 投诉举报方式
舒城县城关镇家银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5AH86 葛家银 舒市监处罚〔2023〕585号 当事人销售被鉴定为假冒其他公司产品白酒,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又不能说明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超市货架上摆放待售的:1、“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酒4瓶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酒17瓶,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维权人员现场认定为假冒该公司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上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酒4瓶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酒17瓶,合计21瓶;2、罚款1000元。 0.100000 0.190500 2023-12-12 2024-12-12 2024-03-1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1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镇家银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12315
舒城县舒丰烟酒百货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WBQWC2H 王家琴 舒市监处罚〔2023〕5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被鉴定为假冒其他公司产品的白酒,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又不能说明提供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上述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酒2瓶;2、罚款200元。 0.020000 0.023000 2023-12-12 2024-12-12 2024-03-1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1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舒丰烟酒百货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佳美汇生活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U1ET576 曾海 舒市监处罚〔2023〕581号 属销售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椰汁整体外包装为深蓝、浅蓝、白色三色混合迷彩图案,在产品的正面印有盾牌图案,内部印有黑色持枪士兵图案和“特种乓”文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警告;罚款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如下: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0.050000 2023-12-13 2024-12-13 2024-03-13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12-1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镇佳美汇生活超市销售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商品案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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