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舒城县明兰香茶行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TEF1R1N | 盛杰 | 舒市监不罚〔2023〕35号 | 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因其经营的抖音店铺“明兰香茶叶旗舰店”销售商品合计销量达到9万单,于2023年7月14日至7月16日开展了为期3天的店庆活动,当事人活动过程中在抖音店铺上架了一款商品,商品名称为“【9万单店庆活动】只限三天,2023年自家茶园舒城小兰花绿茶四泡”,结合当事人的店庆时间及商品名称描述,该产品的销售时间应为2023年7月14日至16日,但2023年11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该商品仍在当事人店铺内正常上架销售。当事人称其抖音店铺的销售方式主要为直播推销,在店庆活动结束后,当事人就停止在直播间推销上述商品,但由于其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没有将该商品下架。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商品共销售293件,销售价格为188.8元/单,销售金额合计为553939.2元。当事人提供了一份抖音店铺后台截取的销售记录,记录显示该商品在店庆3天期间共销售264单,销售金额合计为 49843.2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 | 不予处罚 | 1、加强对反不正竞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2、对店铺内宣传内容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 2023/12/18 | 2024/12/1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公开 | 不予行政处罚 |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南港镇农贸市场门面10 | 舒城县明兰香茶行虚假宣传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章记炒货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67YG7C | 曾亿锁 | 舒市监不罚〔2023〕34号 | 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4日从合肥市语花结缘养生花草茶配送销售中心购进了500克“枸杞芽茶”,购进价格为90元/公斤,售价为200元/公斤。截止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共销售了2单“枸杞芽茶”,每单为50克,销售金额共计20元,剩余的400克“枸杞芽茶”当事人已拿回家自行饮用,不再对外出售。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处张贴有2张“枸杞芽茶”宣传海报,海报整体结构为中间有1个较大椭圆,周围有8个较小椭圆指向中间较大椭圆。较大椭圆内配有“枸杞芽茶”文字,周围8个较小椭圆分别配有“助眠安神、延缓衰老、明目、养颜美白、降血压、降血脂、护肝补肾、提高免疫力”文字,该宣传海报为当事人自行在网络上下载制作后交给广告公司打印,共印制了5张,印制费用为50元,店铺内张贴的2张当事人已于现场检查时销毁,剩余3张当事人已作垃圾处理。从该图像的整体结构和配有的文字,该宣传海报中使用的文字描述即指代“枸杞芽茶”具有上述功效。经调查询问,上述文字描述系当事人在网络中搜索得来,并不知道涉案商品是否具有上述功效,也无法提供上述功效描述内容的支撑证明材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 | 不予处罚 | 1、加强对反不正竞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2、对店铺内宣传内容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 2023/12/19 | 2024/12/1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公开 | 不予行政处罚 | 舒城县城关镇古楼街古楼商城 | 舒城县城关镇章记炒货店虚假宣传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隆江餐饮店 | 个体工商户 | 91341523MA8QT5832C | 王小敏 | 舒市监不罚〔2023〕21号 | 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9日入驻饿了么平台,店铺名称为隆江猪脚饭·卤汁拌饭,于2023年10月16日入驻美团外卖平台,店铺名称为王记·隆江猪脚饭(舒城店)。由于美团外卖平台网店开业时间较短,当事人为获取好评提高店铺在平台的评分排名和商品销量,于10月21日至27日开展好评返现活动。具体活动为在美团外卖、饿了么平台外卖中放入好评返现“5元”、“2元”卡片。卡片标注的内容为“五星30字好评+商品点赞+晒图3张,添加微信,好评截图 现返5元(2元)”,正反面内容一致,并配有当事人的微信二维码截图。上述卡片内容由当事人提供给广告公司,共印制了500张,印制费用30元,截止被我局查获时共散发约200张,剩余卡片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27日销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 不予处罚 | 1、加强对反不正竞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2、对网店中发布的内容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 2023/12/5 | 2024/12/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公开 | 不予行政处罚 |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春秋苑商铺 | 舒城县城关镇隆江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 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