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区第三十一批国有土地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5 11:08 信息来源:舒城县征收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县城区第三十一批国有土地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125

 

县城区第三十一批国有土地安置房分配

实施方案

 

为保障县城区桃溪中路改造项目(城关镇段)、古城村(桃溪中路以南)棚户区改造项目、古城村(桃溪中路以北)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房屋安置依法、有序、平稳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舒城县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办法》(舒政办〔201853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舒政秘〔2018103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舒政秘〔2018104号)等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

本次安置对象计304户,分别为:

(一)舒城县城区桃溪中路改造项目(城关镇段)住宅4户。

(二)20186月舒城县城区古城村(桃溪中路以南、以北)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288户;

(三)20186舒城县城区古城村(桃溪中路以南、以北)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12户。

(具体户数情况已公示)

二、安置房源

住宅安置房源为:繁华里安置小区,计451套;

商业安置房源为:繁华里安置小区,计20间;晴岚街,计4间。

(具体房源情况已公示)

三、安置房分配

(一)分配原则

本次安置房分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安置房源、安置户情况、安置房分配结果均在现场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次安置房分配根据安置房用途分两个批次:第一批次为住宅用途,第二批次为商业用途。以上两个批次均按照项目征收公告发布时序以及被征收人持有的腾空证明号(选房顺序号)的先后次序进行选房。若被征收人直至本期选房结束有可供房源不选房的,其临时安置费发至本期安置房分配之日止,后期由安置房分配单位指定安置房源。

()住宅房源面积分级

结合本次安置房源的情况,按安置房建筑面积分为ABCD四个区间等级:

A级:结算面积64.23-67.63

B级:结算面积84.05-84.36

C级:结算面积103.35-107.43

D级:结算面积117.46及以上

()安置房选择和结算

1.选择住宅房屋

1)国有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选房

被征收人按接近面积(区间等级)选房的(被动增大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补偿等面积部分,只找补优惠结构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结算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2050/结算;10以上至20(含20)以内的部分,按优惠价结算;20以外的部分,按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市场价结算。

如因改善住宅居住环境需求,主动增大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选房的,经被征收人申请,与征收人双方协商一致,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0(含10)以内部分,按2050/结算;超过10以上部分的,按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市场价结算。

被征收人选房后,剩余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大于最小户型结算面积的须继续选房,凭本户选房顺序号,按接近面积(区间等级)房型的原则继续选择下一套安置房,超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规定执行;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结算面积的可以按接近面积(区间等级)房型的原则继续选房,超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规定执行,也可以选择剩余面积货币补偿,按所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比除被征收房屋优惠结构差结算。

2)无国有土地权属证明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选房

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人选择国有土地安置房的,在安置房结算时需补缴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的土地收益金1260/㎡),其他政策参照国有住宅类房屋选房。

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人选择集体土地安置房的,不补缴土地收益金,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补偿等面积部分,找补优惠结构差。安置面积不足或超出部分按以下方式处理: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后,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部分,按所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扣除土地收益金(1260/㎡)结算;选房后,剩余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大于最小户型结算面积的须继续选房,凭本户选房顺序号,按接近面积(区间等级)房型的原则继续选择下一套安置房,超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规定执行;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结算面积的可以按接近面积(区间等级)房型的原则继续选房,超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规定执行,也可以选择剩余面积货币补偿,按所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扣除土地收益金后,比除被征收房屋优惠结构差结算。

3)本期安置房分配,同一被征收人分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有独立选房顺序号的,若需要合并面积选房的,须本人申请,与征收人双方协商一致,选房顺序号须以排名靠后的顺序号为准。

2.选择商业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商业房屋的,采取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双向评估的方式相互找补价值差进行结算。

(四)价格标准

1.住宅安置房楼层价格。(见附件1

2.商业安置房评估市场价。(见附件2

3.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住宅安置房优惠结构差标准:框架结构不找补,砖混结构找补100/,砖木结构找补130/,其它结构找补160/

4.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商业类的,安置房分配后按协议签订时原标准续发4个月。主动放弃本期安置房分配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至本期分配之日止。

商业安置房选择晴岚街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继续发放至房屋交付之日,另按原协议签订时原标准续发4个月。

(五)公摊面积

住宅安置房选择产权调换,按优惠结构差结算的,高层、小高层公摊面积给予下列优惠: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2%,不足12%的据实结算,超出12%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公摊面积以不动产测绘部门测绘为准。

四、证件办理及物业管理

(一)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房屋登记规定执行。不动产登记内容依据现行不动产登记规定且同被征收房屋登记内容一致,需要变更登记信息的,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规定执行。

(二)安置住宅房屋与被征收合法性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免缴有关税费(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被征收房屋无土地证或房产证的,经合法性认定为国有土地的可视作国有划拨土地,划拨用地性质需要变更为出让用地性质的,需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缴纳土地出让金165/。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无国有土地权属证明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选择集体土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集体土地性质房屋不动产权登记。

(三)被征收人选择商业房屋,采取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双向评估的方式相互找补价值差进行结算的,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视作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价值部分,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免缴有关税费。超出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价值部分,被征收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四)被征收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基数为:被征收人安置房屋登记面积×楼层市场评估优惠价。

(五)物业管理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安置房的水、电分别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水电气表至户内设施由户主管理维护。

(六)安置小区公共设施产权属于政府,公共产权、小区广告经营权收入等收益优先保证小区环境治理等支出。

五、安置房分配程序

(一)对拟安置被征收人和安置房源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城关镇组织通知被征收人(代理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选择安置房。

(二)被征收人在到达选房现场时,要携带选房顺序号、《征收补偿协议书》、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到资料审核组审核通过后,办理选房手续。如被征收人无法到场,代理人须携带有代理权的相关证明并填写代理承诺书后办理选房手续。

(三)每名被征收人应在预先通知的时间内选房,超过规定时间未选房的,视作放弃本次选房,其随后的被征收人有权先行选房。若被征收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导致协议未签订的,被征收人无法到场选房的,应依法授权他人办理选房手续,如被征收人无法协商一致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选房的,视作放弃本次选房。主动放弃本次选房的被征收人,后期由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指定安置房源予以安置。

(四)被征收人选房后由选房组签发选房确认单;待房屋实际交付时被征收人持选房确认单到安置结算组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所有价款后再领取安置房入住通知单。房屋实际交付后超过1个月未结算房款的,视为放弃选择的安置房,安置房由政府收回,后期由安置房分配单位指定安置房。

(五)被征收人凭安置房入住通知单,办理物业服务、供水、供电等相关手续,领取房屋钥匙。

(六)被征收人持选房确认单,缴款单(原件),《征收补偿协议书》及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办理不动产权证。

(七)安置房分配结算由城关镇政府统一负责实施,分配完成后,安置房分配结果及下剩房源报县征收服务中心,产权档案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征收分配相关档案交县城建档案馆,安置房建设档案交建设单位。档案移交应准确、真实、完整。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期安置对象。本方案中面积表述以下均含本数,以上均不含本数。

 

附件:1.县城区第三十一批国有土地住宅安置房分楼层价格表

2.县城区第三十一批国有土地商业安置房评估市场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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