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安徽省大别山茗茶小镇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396127955Y | 吕梦如 | 舒市监处罚〔2023〕574号 | 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00元。" |
0.100000 | 0.020000 | 2024-02-21 | 2025-02-21 | 2024-05-21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2-2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晓天镇 | 安徽省大别山茗茶小镇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万好食品商行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TA6LX1K | 詹海军 | 舒市监处罚〔2024〕110号 | 当事人经销上述2瓶商标侵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 涉嫌商标侵权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如下:1、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瓶。 | 0.100000 | 0.000000 | 2024-02-07 | 2025-02-07 | 2024-05-0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02-07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万好食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皖峰茶叶销售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670916843G | 祝永傲 | 舒市监处罚〔2024〕92号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 | 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罚款5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5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56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0.005600 | 2024-02-05 | 2025-02-05 | 2024-05-0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2-0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 | 舒城县皖峰茶叶销售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案 | 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