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旅游业发展日新月异,旅游产业不断更新迭代,国家、省市旅游部门任务不断加剧,新形势下全域旅游发展的要求和任务也越来越高。舒城县抢抓文旅市场复苏契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旅游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了《暂行办法》,与《舒城县“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形成配套,构建远近结合的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对舒城县来说,旅游业是打通“两山转化”,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2018年施行的《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奖励办法》(舒政办〔2018〕6号)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旅游市场发展。为实现新的目标任务,打造符合市场需求的高品质旅游市场,制定新的奖励办法,提升县域旅游发展活力,为我县旅游业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四、工作目标
旅游产业不断壮大、接待人次不断增加、服务品质不断提升,到2025年,全县年接待游客达10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65亿元,旅游业增加值占GDP比重5.7%以上。到2027年,高品质旅游强省基本建成,年接待游客超过11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75亿元,旅游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6%。
五、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总则。提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围绕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发展旅游业的战略部署,服务全县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第二部分资金使用范围与奖励补助标准,包含四部分内容。一是旅游宣传营销资金,为开拓国内外市场而进行的旅游形象推广、宣传营销以及招徕游客的补助或奖励。二是旅游项目资金,为旅游富民工程建设、旅游民宿、旅游厕所以及对全县旅游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其他项目的补助或奖励。三是旅游创优奖励资金,对新创建A级景区、等级民宿、星级酒店等进行补助或奖励。四是人才培养奖励,对政务接待导游、导游大赛获奖选手、中高级导游进行补助或奖励。第三部分申报审核程序。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事后奖励和补助为主,经申报审核等程序后进行拨付。第四部分监督管理。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五部分附则。除另有规定外,《暂行办法》所指单位为舒城县登记注册的项目业主单位。《暂行办法》根据我县旅游年度工作重点安排落实。本政策与国家、省、市奖补政策和县内其他奖补政策互为补充,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奖补。本办法由县旅游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解释。《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舒政办〔2018〕6号文件《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六、政策亮点
一是明确使用原则。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规范、高效和安全。奖励及补助政策经县旅游中心、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二是厘定奖补标准。设立包括宣传资金、项目资金、创优奖励资金,为旅游宣传、旅游项目、人才培训以及品牌创建等进行补助或奖励。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努力提高专项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项目绩效评价由县财政局牵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依据。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节点组织资金申请、审核、报送工作;二是做好所需资金预算安排、分配、下达工作;三是县财政局等部门加强预算资金监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用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保障重点旅游项目,加快推动旅游项目提质升级,为增强经济增长的拉动力支撑力贡献更多力量。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舒城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
解读人 :窦贤赟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8629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