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绿朗新能源汽车线束及车载充电系统零部件数字化工厂建设(一期)等项目相关企业和人员记不良行为记录的通报(舒建管〔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3-05 15:16 信息来源:舒城县住建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全县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杭埠绿朗新能源汽车线束及车载充电系统零部件数字化工厂建设(一期)项目和杭埠飞米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及高效光伏组件项目因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现各种隐患,经研究决定给予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记不良行为记录,通报如下:

一、相关责任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一)安徽舒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81日,在舒城县杭埠绿朗新能源汽车线束及车载充电系统零部件数字化工厂建设(一期)项目工程中,对施工单位违反1#厂房首层连墙件缺失、1#货梯井道防护架体兼作顶部砼结构的模板支架、1#厂房齿条式物料提升机未经验收、检测,未办理使用登记擅自使用等三件违法事实,没有履行监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E1-3-07条的规定,决定对监理单位安徽舒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不良行为记录一次6个月。

(二)亳州市华恒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231010日,在杭埠飞米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及高效光伏组件项目工程中,对施工单位违反7#8#外脚手架首层、二层构架作业脚手架无连墙件,脚手架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要求和扬尘防治不符合六个百分百等四项违法事实,没有履行监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E1-3-07条规定,决定对监理单位亳州市华恒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出不良行为记录一次6个月。

二、相关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一)安徽舒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叶文章

202381日,在舒城县杭埠绿朗新能源汽车线束及车载充电系统零部件数字化工厂建设(一期)项目工程中, 对施工单位违反1#厂房首层连墙件缺失、1#货梯井道防护架体兼作顶部砼结构的模板支架、1#厂房齿条式物料提升机未经验收、检测,未办理使用登记擅自使用等三件违法事实,没有履行监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E1-3-07条的规定,决定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叶文章作出不良行为记录一次6个月。

(二)安徽博瀚建设有限公司建造师朱巧红

20231010日,在杭埠飞米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及高效光伏组件项目工程中,未带班安全检查 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P1-3-02条的规定,决定对建造师(项目经理)朱巧红作出不良行为记录一次6个月。

(三)亳州市华恒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鲁玲

20231010日,在杭埠飞米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及高效光伏组件项目工程中,对施工单位违反7#8#外脚手架首层、二层构架作业脚手架无连墙件,脚手架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要求和扬尘防治不符合六个百分百等四项违法事实,没有履行监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根据《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Q1-3-01条规定,决定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鲁玲作出不良行为记录一次6个月。

以上不良行为记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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