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舒建县罚字〔2024〕第04号)

发布时间:2024-03-04 09:41 信息来源:舒城县住建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当事人:安徽洛凡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大街19号南丽湾5幢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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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你(单位)在2023年10月10日杭埠飞米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及高效光伏组件项目工程中, 施工升降机实际与方案不符,吊笼运行超过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十三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建筑市场管理类第176条第款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舒城县行政服务中心楼县住建局窗口开具舒城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舒城县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4年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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