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司法审〔2023〕41号
关于《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县人民政府:
县旅游中心送审的《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收悉。经合法性审核,提出以下意见。
一、文件制定主体的审核意见
《暂行办法》制定主体适格、权限合法。
二、文件起草程序的审核意见
《暂行办法》已履行了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三、文件制定内容的审核意见
《暂行办法》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但存在以下问题:
1.第一条 根据《中共舒城县委办公室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规范我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发挥旅游业在促进舒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旅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文字表述复杂,引用依据不全。建议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旅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暂行办法》其他条款文字表述应进一步细化精简。
3.《暂行办法》中涉及县政府部门和有关乡镇职责分工,应进一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不得超越“三定方案”划分职责。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