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六环(舒)罚〔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4-16 08:18 信息来源: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安徽鼎峰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法定代表人袁中林,地址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红枫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317日,安徽鼎峰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喷漆房内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转中,移动式伸缩喷漆房未密闭到位,卷帘门下方封闭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主要证据:202431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32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321《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我局于20244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六环(舒)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舒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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