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知识产权类行政处罚信息(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4-06-06 16:21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处罚名称 投诉举报方
舒城县柏林乡孙沅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CNEX3 孙袁 舒市监处罚〔2024261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2024423日,执法人员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对舒城县柏林乡孙沅超市现场检查,在该超市仓库内发现六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工作人员鉴定为假冒侵权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6瓶;罚款500 0.050000 0.051000 2024-05-23 2027-05-23 2024-08-23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05-29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柏林乡 舒城县柏林乡孙沅超市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12315
石春才 个体工商户 舒市监处罚〔2024〕260号 销售商标侵权白酒 经调查,2023年2月1日,当事人从两个陌生男性驾驶一辆银灰色厢式货车上购进10箱古5白酒。至2023年2月15日全椒县公安局至当事人经营处搜查时,当事人已售出2箱古5白酒。剩余8箱古5白酒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鉴定,结论均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如下:1、罚款3680元,上缴国库;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8箱古5白酒。 0.368000 0.000000 2024-05-27 2025-05-27 2027-05-2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4-05-2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石春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12315
常晓燕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RMEF179 常晓燕 舒市监处罚〔2024〕244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一、没收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白酒2瓶;二、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0.030000 0.024000 2024-05-20 2025-05-20 2027-05-2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4-05-21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阙店乡 舒城县阙店乡燕子便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12315
舒城县阙店乡乔畈村孔能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PWY16 潘孔能 舒市监处罚〔2024〕243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一、没收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年”白酒4瓶;二、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0.100000 0.092000 2024-05-20 2025-05-20 2024-08-2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4-05-21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阙店乡 舒城县阙店乡乔畈村孔能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12315
舒城县福惠生活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QM5UC8D 童福树 舒市监处罚〔2024〕220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2023年3月14日,消费者肖某在当事人处共购买了6瓶五粮液。2024年3月25日,该消费者向我局投诉举报称上述6瓶白酒中3瓶为涉嫌商标侵权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1440元,上缴国库;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3瓶。 0.144000 0.000000 2024-05-06 2025-05-06 2024-08-06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4-05-09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舒城县福惠生活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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