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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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抽查 方式  | 
      
       抽查 主体  | 
      
       抽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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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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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 
      
       重点污染源监督检查  | 
      
       重点排污 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护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2022年6月5日变更为《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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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一般污染源监督检查  | 
      
       一般污染源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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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特殊污染源监督检查  | 
      
       特殊污染源  | 
      
       重点检查事项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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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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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在建工程 建设项目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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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远程视频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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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 
      
       环境监(检)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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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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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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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核查、实地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至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至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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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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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抽查  | 
      
       对排污登记表登记质量进行抽查  | 
      
       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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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一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  | 
      
       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资料核查、实地检查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1号)第十七条;《环评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