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教基〔2017〕23号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近年来,我省学前教育得到高度重视,资源有效扩大,普及水平大幅提升,发展势头总体良好。但是,随着城镇化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学前教育发展仍然面临着资源缺乏、普惠性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为促进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安徽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等文件要求,现就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明确普惠性幼儿园的界定及条件
普惠性幼儿园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取得合法办园许可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中,公办幼儿园是指由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保障运转的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2.符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消防安全和卫生安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开办时间一年以上的需年检合格。
3.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以保障正常运转、质量提升、安全发展为前提,综合考虑人民群众可承受能力,实行成本核算、合同约定、合理收费,无乱收费现象。
4.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应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各类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5.符合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要求规范办园。班级师资配备具备“两教一保”条件。无大班额现象,无“小学化”倾向,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社会评价良好。
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退出管理
1.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程序。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自愿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与其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对新认定的要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牌,悬挂于幼儿园醒目之处,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认定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和省教育厅备案。
2.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内无特殊原因不能退出。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选择退出的,可在协议期满前,书面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与申请退出的幼儿园进行沟通,在1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确认退出的,解除协议,并摘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识。对不符合普惠性条件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责令限时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普惠性要求的,与其解除签订的协议。
(1)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2)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7)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
(8)“小学化”倾向严重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教职工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0)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园舍或卫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效的。
三、 建立完善普惠性幼儿园收费管理机制
1.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合同约定价格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相当或略高,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同等级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办学成本、住宿成本、财政补贴、幼儿园等级以及家庭的承受能力等情况,以合同约定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2.建立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机制。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综合考虑办园成本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调整,按照《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皖价费〔2016〕92号)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合同约定,合同期内不得调整。
3.严格普惠性幼儿园收费监督和管理。普惠性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落实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政策
1.加强对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强投入,支持公办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加强队伍建设,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并采取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通过公开招聘、内部调配、中小学富余教师转岗、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逐步补足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加强业务指导,推进科学保教,督促公办幼儿园在区域内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完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各地逐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予以引导和支持;保障其在资质认定、师资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对其规范办园、科学保教工作进行指导,促进办园水平的提升。
3.完善幼儿资助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幼儿资助制度,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五、健全推进学前教育普惠性发展工作机制
1.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原则,确保全省2020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扎实推进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
2.加强监管。各地要积极推进学前教育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电子化管理作用,确保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准确、填报规范,要通过年检、定期专项检查等方式,重点对安全工作、办园条件、师资水平、卫生保健、保教质量、幼儿资助、实际收费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监管。
3.加强考核。各地要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列入发展规划,并纳入教育事业统计,积极落实学前教育的普惠性。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将作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核心指标,纳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年度目标考核。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推进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发展,各市、县(区)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相关的实施办法。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