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投诉人 |
投诉形式 |
投诉事由 |
回复内容 |
是否反馈 |
办结时间 |
2024.4.1 |
吴晓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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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滨湖观澜的业主,滨湖观澜小区位于舒城县,按照《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非住宅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滨湖观澜小区目前物业费 2.6元,远远超过六安市政府指导价1.4元的标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收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日电话联系您,询问具体情况,您告知收取的是滨湖观澜小区别墅的物业费。执法人员电话咨询县发改委价格股,对方告知所有批复的小区住宅物业费不包含别墅,别墅的物业费是合同约定。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4月2日上午9点电话告知您此情况。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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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 |
2024.4.2 |
李女士 |
12345 |
来电人反映:2024年3月30日晚上6点30分,自己在李宁青少年(六安舒城万达广场店 地址:舒城县龙津大道与桃溪中路交叉路口西北侧万达广场F2)购买衣服,花费了269元,之后没有给小票且价格虚高,与其负责人联系不回自己信息,认为其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现来电要求主管部门核实,并严查严管,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收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被诉商家进行现场核查。因服装类执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明码标价即可,该店有明码标价,未违反价格监管相关法规规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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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7 |
2024.4.7 |
苏先生 |
12345 |
来电人反映:4月4日20:00,自己前往舒城县格莱美大黉水巷店(舒城县龙舒路与大黉水巷交叉口东北100米)进行消费,商家没有进行明码标价,直接收取自己1300元,认为不合理。要求主管部门核实,督促商家进行整改。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7日前往该店现场调查。经查,该店所出售的商品都已明码标价,只是包厢费没有标,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店立即明码标价。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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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0 |
2024.4.7 |
汪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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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城关镇万达桃溪园业主来电反映:近期小区物业要求业主缴纳停车费,认为不合理,之前并未告知业主需要缴纳停车费,来电要求部门严查,并取消物业收取业主停车费,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7日前往舒城万达桃溪园现场调查。经查,物业在地下停车库已明码标价,标明了停车收费标准和时间。因停车费是市场调节价,由物业和业主双方协商,有明码标价即可。执法人员与您电话联系,您未接听。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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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0 |
2024.4.24 |
徐方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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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人反映:舒城县职业学校(地址: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欧洲华城东侧)内好又多超市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现来电请主管部门核实,督促商家明码标价。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收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舒城县职业学校好又多超市现场调查。经查,该超市商品均有明码标价,未违反价格相关规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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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8 |
2024.5.6 |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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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金仕家园业主重复来电反映:小区的充电桩收费不合理,1元大概只能充100分钟,现认为收费较高,多次向物业反映无果,现请主管部门核实,督促物业帮助协调调整充电桩的收费及充电时长。2024年5月6日舒城县政府回复:“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咨询舒城县发改委价格监管股您反映的问题是否属于乱收费,得知充电桩收费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执行的是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明码标价即可。执法人员立即到金仕家园进行现场检查,充电桩收费有明码标价。县城管局收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经查,小区内设置的充电桩是由中国铁塔能源有限公司设计。收费详情:0W一307W(300分钟1元)308W一615W(150分钟1元)616W一750W(130分钟1元)750w以上暂不支持。以上已明码标价。依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应急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265号,为补偿充电设施建设运维成本,经营者可按充电时长或充电实际功耗向用户收取充电综合服务费用(含电费和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并实行明码标价”。现来电反映:部门回复不属实,没有明码标价,且308W一615W花费1元是106分钟并不是150分钟,要求部门核实整改价格和时长,如不整改,就让自己将车推回家中充电,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收到您的投诉,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6日到金仕佳缘开展现场调查:扫码进入充电程序后,页面上有三种不同类型的充电收费,分别是0W-307W(300分钟1元)、308W-615W(150分钟1元)、616W-750W(130分钟1元)。您的电瓶车是第二种的收费模式。常用的电瓶车最多付款1.2元就能充满。另充电时间问题,执法人员已让物业与铁塔公司联系查验。因您的工作需求,电瓶车电瓶充电需求量大,您存在一定的经济困难,经物业、业主委员会协商,已为您解决充电费用较高问题,您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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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9 |
2024.5.10 |
胡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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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桃溪路桂语公馆5栋某业主来电反映:本小区发改委批复的物业费是1.4元/平方,但物业按照2.5元/平方征收物业费,认为存在违规收费。现来电投诉,要求主管部门核实并处理物业费收费过高的问题。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6日前往桂语公馆现场调查。经查,舒城县发改委批复桂语公馆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但在购房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时,业主分别签订了《华安桂语公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华安桂语公馆增值服务协议》,收费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1.4元和1.1元,总计每平方米2.5元(其中增值服务是市场调节,合同约定),此收费标准远远高于舒城县物业服务整体收费标准。由于物业和业主签订了协议,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单位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经过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告知执法单位无法解除合同,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才能解除。执法人员电话联系舒城县发改委和行政执法局物业股,两个部门也表示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解决此事。执法人员将调查结果电话告知您,您表示已知晓。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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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7 |
2024.5.17 |
李先生 |
12345 |
来电人反映:5月17日16:55左右,自己前往七里香酒楼(舒城县桃溪东路舒城综合大市场B区2栋116室)吃饭,该酒楼未标注菜品的价格,支付130元。现来电要求主管部门核实,督促该酒楼明码标价,且将多收取的费用退还。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0日前往七里香酒楼现场调查。经核查,该酒楼内的菜品和酒水未明码标价,但在消费者点菜时口头告知了单价,您点了四个菜共支付130元。执法人员现场责令酒楼负责人立即明码标价,如再次出现未明码标价的问题将严肃处理。执法人员与您电话联系将调查情况告知您,您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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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2 |
2024.5.21 |
朱桃 |
12345 |
来电人反映:4月23日,自己骑电瓶车在舒城县与轿车发生碰撞,后联系货拉拉将电瓶车送到速派奇(梅河中路)(地址:舒城县龙舒路3-20号附近)维修,费用1350元,商家另收取150的工时费,认为工时费收费不合理,现来电请主管部门核实,商家收取工时费是否合理。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2日前往速派奇电瓶车店现场调查。经查,您在该店修理电瓶车时,该店老板已口头告知事故车要收取工时费。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店要打印修理清单,让顾客签字认可。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您已告知处理结果。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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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2 |
2024.5.29 |
张先生 |
12345 |
来电人反映:2024年5月28日,前往舒城重川机动车检测中心(舒城县高峰路龙舒大酒店南侧)进行车辆年检,价格为450元一辆车,认为价格过高告知属统一定价,现来电投诉要求部门核实并督促给予合理解释。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30日前往重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您检测的项目一个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300元,一个是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150元,在收费处都有明码标价。因机动车检测收费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商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有明码标价即可。检测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相关政策才说统一定价,执法人员已责令该公司要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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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3 |
2024.6.4 |
杨先生 |
12345 |
来电人反映:6月1日,在舒城凝美口腔门诊部(地址:舒城县麻纺厂路远大山河印23栋107商铺)拔牙,开始未告知费用如何收取的,中途还给自己加项目,也未告知自己,拔完牙告知需要支付800元,认为该口腔门诊部乱收费,现来电要求相关部门核实督促退还相应的费用。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4日前往舒城凝美口腔门诊部现场核查,经核实,您所述情况属实,拔牙时工作人员未告知收费标准。经协调,工作人员通过微信退还给您500元,您表示满意。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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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1 |
2024.6.13 |
李庆 |
12345 |
来电人反映: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旁边的打字复印店(店铺没有名称,仅张贴了“结婚证照相”的纸张,门头有一个金朝阳装饰的招牌),打印一张离婚协议书收费200元,店内没有明码标价,也未告知收费标准。并且营业执照没有名称,仅有法人代表蒋素梅的字眼。现要求部门核查:1、营业执照为何没有名称,是否属于假证。2、对于店家违规收费的情况进行处罚。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7日前往金朝阳装饰店现场调查,经查,该店打印均有明码标价。因打印收费标准是市场调节价,由商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执法人员已将调查情况通过18156488345电话告知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已反馈 |
2024.6.19 |
2024.6.17 |
尚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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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人反映:自己是一位中考生家长,舒城县花桥路速8酒店中考期间的定价309元,平常的定价100多元,现来电要求相关部门核实是否存在中考期间恶意加价,是否违背了政府的备案价。以及2023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六安市中高考期间酒店宾馆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是否有效。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6月17日前往被诉商家现场检查,经查,中高考期间该酒店上调了房间价格,线上线下都已明码标价,由于酒店住宿价格是市场调节价,由商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有明码标价即可。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已反馈 |
2024.6.21 |
2024.6.19 |
胡女士 |
12345 |
舒城县东方御府小区业主来电反映:该小区非机动车充电桩收费不合理,正常充电桩1.5元以内可将非机动车电量充满,但小区内所设置的充电桩需3元才可充满,认为价格过高。要求相关部门核实将费用降低或更换充电桩。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接到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前往舒城县东方御府现场调查。经查,东方御府物业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电瓶车充电桩经过扫码进入,在里面选择合适自身电瓶车的功率进行充电,多余的钱将通过原路返还。执法人员与您电话联系,告知您已让物业经理上门服务,解决充电费用的问题。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已反馈 |
2024.6.24 |
2024.6.21 |
王艳 |
12345 |
来电人反映:6月21日9:00在福地房产财产刻章照片(地址:舒城县民政局大门左侧第一家)打印了四张纸, 打印之前商家之前并没有告知价格,打印之后告知要收取200元,认为不合理,现来电要求部门核实,要求商家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并对于不合理收费现象进行严惩。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被诉商家现场调查。经查,该店有明码标价,标明了具体收费项目和价格,由于离婚协议代写的价格不在《安徽省定价目录》中,是市场调节价,由商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有明码标价即可。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已反馈 |
2024.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