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舒城县张母桥镇团结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MUK19C | 童世全 | 舒市监处罚〔2024〕204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当事人销售被鉴定为假冒其他公司产品白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268条自由裁量进行处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抽样商品被鉴定为假冒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1瓶;2.罚款120元,上缴国库。 | 0.012000 | 0.011800 | 2024-04-22 | 2025-04-22 | 2024-07-2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4-2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张母桥镇 | 舒城县张母桥镇团结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永忠烟酒门市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W0P82 | 何伯云 | 舒市监处罚〔2024〕213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 2023年12月27日、28日,消费者杨某在当事人处共购买了6瓶五粮液。2024年1月15日,该消费者向我局投诉举报称上述6瓶白酒为涉嫌商标侵权商品。上述6瓶五粮液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鉴定,结论为“以上送检样酒属假冒我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4年3月27日我局举行调解,参与调解人员为投诉人杨某、当事人及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解结果为当事人向杨某退还货款6000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0元,杨某将投诉涉及的6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退还至当事人处。我局依法对上述6瓶五粮液予以扣押。上述6瓶白酒购进价格为940元/瓶、售价为1000元/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6000元,违法所得360元。当事人不能向我局提供购进该批白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6瓶。 | 0.300000 | 0.000000 | 2024-04-23 | 2025-04-23 | 2024-07-2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04-23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永忠烟酒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12315 | |||
蒋益发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PGC8XN | 蒋益发 | 舒市监处罚〔2024〕205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 经调查,舒城县城关镇世友商行于2024年1月11日、12日共计在当事人处购进4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2024年1月11日、12日,上述4瓶白酒被消费者俞某购买。13日,该消费者向我局投诉举报称上述4瓶白酒为涉嫌商标侵权商品。另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2日在舒城县城关镇世友商行经营处现场检查中发现其货架上摆放待售的2五粮液为涉嫌商标侵权商品,现场我局对上述2瓶五粮液予以扣押,世友商行称上述2瓶五粮液均采购自当事人处。上述共计6瓶五粮液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鉴定,结论为“以上送检样酒属假冒我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4年3月26日我局举行调解,参与调解人员为投诉人俞某、被投诉人舒城县城关镇世友商行经营者张世友、当事人及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解结果为当事人向俞某退还货款4200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0元,俞某将投诉涉及的4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退还至当事人处。调解结束后,我局依法将3月12日在舒城县城关镇世友商行处扣押的2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予以解除扣押,由舒城县城关镇世友商行将上述白酒退还至当事人处。调解当日我局依法对上述6瓶五粮液予以扣押。上述6瓶白酒购进价格为800元/瓶、售价为900元/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5400元,违法所得600元。 当事人不能向我局提供购进该批白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2700元,上缴国库;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6瓶。 | 0.270000 | 0.000000 | 2024-04-18 | 2025-04-18 | 2024-07-1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04-2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 | 蒋益发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友临百货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NQN5U4G | 徐志红 | 舒市监处罚〔2024〕174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销售被鉴定为假冒其他公司产品的白酒,且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材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上述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白酒12瓶;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132000 | 2024-04-16 | 2025-04-16 | 2024-07-1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4-1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友临百货超市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