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县城区第三十三批国有土地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0月9日
县城区第三十三批国有土地安置房分配
实施方案
为保障县城区第三十三批国有土地安置房分配依法、有序、平稳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舒城县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办法》(舒政办〔2018〕53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舒政秘〔2019〕162号)等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安置对象
本次安置对象为县城区春秋路两侧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自愿申请住宅房屋等价值置换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具体情况已公示)
二、安置房源
安置房源为清溪园东区商业房屋2间。(具体情况已公示)
三、安置房分配
(一)分配原则
本次安置房分配为被征收人自愿申请,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安置房源、安置户情况均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安置房选择和结算
采取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双向评估的方式相互找补价值差进行结算。
(三)价格标准
1.商业安置房评估市场价(见附件)。
2.临时安置费:自安置房选择后按协议签订时原标准续发4个月。
四、证件办理及物业管理
(一)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面积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房屋登记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采取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双向评估的方式相互找补价值差进行结算的,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视作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价值部分,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免缴有关税费。
(三)被征收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物业管理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安置房的水、电分别由供水、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水电表至户内设施由户主管理维护。
(五)安置小区公共设施产权属于政府,公共产权、小区广告经营权收入等收益优先保证小区环境治理等支出。
五、安置房分配程序
1.对拟安置被征收人和安置房源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城关镇通知被征收人(代理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选择安置房。
2.被征收人在到达选房现场时,要携带选房顺序号、《征收补偿协议书》、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到资料审核组审核通过后,办理选房手续。如被征收人无法到场,代理人须携带有代理权的相关证明并填写代理承诺书后办理选房手续。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选房的,视作放弃本次选房。
3.被征收人选房后由选房组签发选房确认单;被征收人持选房确认单到安置结算组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所有价款后再领取安置房入住通知单。房屋实际交付后超过1个月未结算房款的,视为放弃选择的安置房,安置房由政府收回,后期由安置房分配单位指定安置房。
4.被征收人凭安置房入住通知单,办理物业服务、供水、供电等相关手续,领取房屋钥匙。
5.被征收人持选房确认单,缴款单(原件),《征收补偿协议书》及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办理不动产权证。
6.安置房分配结算由城关镇政府统一负责实施,分配完成后,安置房分配结果及下剩房源报县征收服务中心,产权档案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征收分配相关档案交县城建档案馆,安置房建设档案交建设单位。档案移交应准确、真实、完整。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期安置对象。
附件:县城区第三十三批国有土地商业安置房价格表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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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区第三十三批国有土地商业安置房价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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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时点:2019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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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小区 |
楼栋 |
房号 |
楼层 |
一层建筑面积(㎡) |
二层建筑面积(㎡) |
建筑面积(㎡) |
一层 |
二层 |
评估价值(元) |
备注 |
1 |
清溪园东区(商业) |
17S |
101 |
1-2层 |
107.39 |
96.98 |
204.37 |
16800 |
10080 |
2781710 |
|
2 |
清溪园东区(商业) |
17S |
102 |
1-2层 |
106.08 |
98.44 |
204.52 |
16800 |
10080 |
2774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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