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登记注册规范化,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第(二)款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我局自2024年7月下旬开始,组织开展违规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组织约谈。根据市纪委监委有关工作部署要求,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举措,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同时组织约谈县内规上企业,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不得违规聘任相关人员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织企业开展自查,对违规聘用人员,要及时予以解聘。
二是加强联络,形成长效。我局已与县司法局建立联络,由县司法局向我局共享受刑罚,符合《公司法》规范的管理人员数据,通过系统进行筛查确认,对存在违规聘用管理人员的企业名单,督促相关企业办理管理人员变更手续,力争形成长效机制。
三是全面排查,督促整改。对违规人员名单开展全面排查,对相关人员通过新设立或变更登方式登记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现系统自动予以拦截提示,督促违反规定的企业及时整改并建立工作台账。自活动开展至今,我局已完成18户违规任职企业的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