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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知识产权类行政处罚信息(第十二期)

    发布时间:2024-10-17 15:30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处罚名称 投诉举报方式
    舒城县五显镇石关村卫生室 PDY20010X34152312D6001 周秀存 舒市监处罚〔2024〕501号 违反了《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五显镇石关村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对舒城县五显镇石关村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立案。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2.罚款2000元。 0.2 0.00025元 2024/10/9 2027/10/9 2027/10/9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五显镇 舒城县五显镇石关村卫生室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12315
    六安市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舒城柏林店 91341523MA2ULFF3Y 方亮 舒市监处罚〔2024〕515号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进行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
    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已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产品;并处罚款2000.00元 。 0.2 2024/10/15 2025/4/15 2027/10/1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柏林乡 六安市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舒城柏林店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12315
    舒城县五显镇景山村卫生室 PDY20005434152312D6001 钟道仓 舒市监处罚〔2024〕500号 违反了《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五显镇景山村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对舒城县五显镇景山村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立案。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2.罚款2000元。 0.2 0.0015 2024/10/9 2027/10/9 2027/10/9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五显镇 舒城县五显镇景山村卫生室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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