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舒城县汪庄百货商店 | 92341523MA8PD1MH70 | 张家梅 | 舒市监处罚〔2024〕57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上述119瓶“牛栏山”牌陈酿酒(货值:1547元);2、罚款1170元;3、没收违法所得4.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174.6元,上缴国库。 | 0.117000 | 0.155160 | 2024-10-25 | 2027-10-25 | 2027-10-2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10-2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 | 舒城县汪庄百货商店(张家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徽盐连锁梵坛店 | 92341523MA2NWAHJ7P | 韦舒勤 | 舒市监处罚〔2024〕57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上述34瓶“牛栏山”牌陈酿酒(货值:510元);2、罚款405元;3、没收违法所得2.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07.2元,上缴国库。 | 0.040500 | 0.051220 | 2024-10-25 | 2027-10-25 | 2027-10-2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10-2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徽盐连锁梵坛店(韦舒勤)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吴本文小商品批发部 | 92341523MA2N9QHT72 | 吴本文 | 舒市监处罚〔2024〕584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投诉报告,依法对位于舒城县城关镇飞霞金都的舒城县城关镇吴本文小商品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待售的946粒五(5)号南孚系列电池、1360粒七(7)号南孚系列电池、60粒南孚大号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别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系列电池(货值5100元);2、罚款6375元;3、没收违法所得17元。 | 0.637500 | 0.511700 | 2024-10-24 | 2025-10-24 | 2027-10-2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10-2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吴本文小商品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金隆烟酒水果店 | 92341523MA2WQY6Q5A | 李秀申 | 舒市监处罚〔2024〕586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投诉报告,依法对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东门路的舒城县金隆烟酒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待售的11粒五(5)号南孚系列电池和48粒七(7)号南孚系列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别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系列电池。 | 0.014400 | 2024-10-24 | 2025-10-24 | 2027-10-2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10-2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 | 舒城县金隆烟酒水果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12315 | ||||
陈先群 | 92341523MA2QGAJ69F | 陈先群 | 舒市监处罚〔2024〕585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投诉报告,依法对陈先群在位于舒城县城关镇飞霞商都经营的店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待售的576粒五(5)号南孚系列电池和550粒七(7)号南孚系列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别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系列电池(货值2320元);2、罚款2320元;3、没收违法所得17元 | 0.232000 | 0.233700 | 2024-10-24 | 2025-10-24 | 2025-01-2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10-2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 | 陈先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山七镇萧雅发艺店 | 92341523MA2XJBT5XD | 储斌 | 舒市监处罚〔2024〕596号 | 《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涉嫌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1000元。 | 0.1 | 2024/10/25 | 2025/10/25 | 2027/10/2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山七镇 | 舒城永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等内容的凭证案 | 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