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清单 |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内容(摘要) |
1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谁等行为; 2.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4.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5.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
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07〕36号,2007年5月30日 | 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
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 国办发〔2014〕30号,2014年6月16日 | 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反派等行为,对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 |
4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民发〔2012〕166号 2012年9月27日 | 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
5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 民发〔2014〕166号 2014年7月25日 | 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
6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 民发〔2014〕227号 2014年11月6日 | 以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种补贴。社会组织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
7 |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 发改经体〔2016〕2657号 2016年12月19日 | 协会商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协会商会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按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 |
8 | 国家发改委公告《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号 2017年7月20日 |
本指南主要用于指引行业协会从事的下列价格行为: (一)行业协会从事的涉及或者影响会员以及其他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行业协会可能在进行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等过程中,对会员以及其他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予以引导、限制或者支持,这些行为也将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会员、其他经营者的价格权益乃至市场价格秩序。 (二)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的行为。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会对会员、行业乃至社会公众的价格预期和价格行为产生影响,进而会对市场价格秩序产生影响。 (三)行业协会之间交换价格信息或者采取联合行动的行为。各行业协会之间相互交换价格信息,可能会对行业乃至社会公众的价格预期和价格行为产生影响;各行业协会之间采取联合行动,则可能统一引导或者限制各自会员的价格行为,进而对全行业价格秩序产生影响。 (四)销售商品、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行业协会往往向会员或者会员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有偿的咨询、培训、信用评价、展览等服务,或者有偿提供协会创办的报刊、出版物以及其他商品。在开展这些价格活动时,行业协会等同于经营者。 |
9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 民发〔2017〕139号 2017年8月3日 | 积极引导广大社会团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降低会费和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与行业和企业共度时艰。鼓励社会团体主动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对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社会团体,引导其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对于会费结余较多的社会团体,鼓励其主动减免企业会员会费。 |
10 |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 发改经体〔2017〕1999号 2017年11月21日 | 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列入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