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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30 10:28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2024年1月19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舒城宇旺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1日,我局在对位于舒城县梅山南路步行街174-176的舒城宇旺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三楼开展的体验式经销活动涉嫌虚假宣传。当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份开始从事治疗仪的体验式经销活动。当事人在经营处,每天分为8场进行体验宣传活动,每次体验时间为40分钟,每天平均体验人数约为500人。我局在2023年11月21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U盘内容中有“晚上吃盐如吃砒霜”,“蘑菇抑制癌细胞“为什么红葡萄酒中含有阿司匹林成分”等无法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内容,经2023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询问予以确认,上述宣讲内容当事人未经过验证,播放该视频目的为推销其经销的治疗仪。根据我局对3名老年人的了解询问,当事人在现场播放的视频及现场负责人陈法磊的宣讲中均含有“该仪器核准的22种适用范围疾病有辅助治疗作用”、“该仪器发射的红外线和磁场可以将血液中的垃圾稀释,让这些垃圾随着大小便排出体外”内容,上述内容是对该仪器辅助治疗作用的夸大、虚假宣传,超出了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核定的适用范围。另当事人开展了2次销售活动。第1次销售时,对外宣称限量销售15台、限购3天,售完为止。时间截止后当事人对外宣传15台仪器全部售罄,但实际销量仅为3台。在第2次销售时,当事对外宣称限量销售35台,顾客必须持有批条才能购买,且限购3天,售完为止。时间截止后当事人对外宣传35台仪器全部售罄,但实际销量仅为17台。综上,当事人的商品实际销量为20台,对外宣传销量为40台,上述行为系当事人对其经销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合计违法经营额1994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目前,参加商家“体验式营销”的人群多是老年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淡薄。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渴求健康的心理,专业知识缺乏的弱点,宣传医疗器械时夸大疗效,误导消费者,把只具有缓解疾病功效的说成有治疗功能,把只具有个别病种治疗功效的说成“包治百病”。另外,商家没有医学专业背景和相关医学基础知识,不能正确指导消费者使用,在操作上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第一时间立案,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矛盾得以平息,维护了社会稳定。

    总结,本案的成功查办,对本地区想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暴利的不法商人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打消了一些观望者原有的“铤而走险”的念头,及时制止了个别医疗器械商店以体验方式的跟风现象。售卖医疗器械的商店开始主动审查自身的宣传行为,对宣传内容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从而杜绝了可能会引起社会不稳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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