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
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送审的《舒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已收悉。经合法性审核,提出以下意见:
一、文件制定主体的审核意见
《应急预案》制定主体适格、权限合法。
二、文件起草程序的审核意见
《应急预案》已履行了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三、文件制定内容的审核意见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但有以下修改建议:
(一)2.3 应急监测组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社会维稳组组长单位:“县委政法”应当为“县委政法委。”
(二)4.3.1突发水污染事件(2)废水事故中“如地区饮水安全受到威胁,由县水利局负责对影响区域内居民进行饮用水供应……”与《六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表述不一致,建议完善。
(三)5.3.1(1)报告时限“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在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2小时内通过电话向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经核实后再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与《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1信息报告中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完善。
(四)、涉及各相关单位分工,建议与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