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来《关于请求对<2025年第一批集体土地安置房分配方案>批复的报告》(城政〔2025〕7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方案,请你单位对本次拟安置对象基本情况严格审核把关,对照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政策、房源位置等相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本次安置房分配工作。
2025年1月8日
2025年第一批集体土地安置房分配方案
为保障城区集体土地安置房分配依法、有序、平稳进行,依据《舒城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舒政〔2011〕16 号)、《舒城县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办法》(舒政办〔2018〕53号)、《舒城县城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安置房有关价格标准的通知》(舒国土资〔2015〕42号、舒重〔2016〕13号)、《舒城县城区春秋南路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舒征管〔2017〕46号)、《舒城县城区七门堰路以北(沙埂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舒征管〔2018〕49号)、《舒城县城区南溪河北岸(舒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舒征管〔2018〕50号)、《舒城县城区七门堰路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舒征管〔2018〕51号)等文件及我县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
本期安置房分配对象共计394户。其中:
1.2015年7月实施的舒城县城区南溪河北岸旧城区改造项目征迁户3户。
2.2017年8月实施的春秋南路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征迁户8户。
3.2018年6月实施的舒城县城区南溪河北岸(舒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迁户187户。
4.2018年6月实施的舒城县城区七门堰路以北(沙埂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县城区七门堰路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征迁户196户。
(具体情况见附件1)
二、安置房源
本期安置房源共计889套:其中白鸥观澜住宅759套,沙埂家园住宅14套,白鸥观澜路边住房54套,沙埂家园路边住房16套,紫荆园路边住房25套,花溪园二期路边住房21套。(具体情况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三、安置房分配
(一)分配原则
根据我县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和分年度实施项目地块征收安置方案等规定,“公平、公正、阳光操作”,按选房顺序号予以分配。具体事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工作组负责解释。
(二)安置房选择
1.路边住房
(1)涉及路边住房安置的,先分配路边住房,后分配住宅,按项目实施年度并根据安置户持有的选房顺序号先后次序进行选房。选择路边住房的安置户不参与首轮住宅选房。路边住房已安置面积从拟安置总面积中扣除。
(2)路边住房安置户选房间数不得超过房屋征收时合法性认定的间数。
2.住房
(1)本期安置房分配在人均65㎡集体土地安置方式基础上,增加人均45㎡国有土地安置方式,一套房未选且无路边住房安置的安置户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两种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安置。选择路边住房安置的或已选一套及以上住房安置的安置户,不可变更为人均45㎡国有土地安置方式。
(2)本期安置房分配安置户按项目实施年度并根据安置户持有的选房顺序号先后次序按照一户一次选择一套的原则进行选房,2017年8月实施的春秋南路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下剩安置面积的安置户(具体名单见附件1)在首轮选房结束后按持有的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首轮分配后,继续按项目实施年度和原有的选房顺序号进行下一轮选房,直至分完为止。主动放弃选房的不享受下一轮优先。
(3)本期安置房分配原则上不允许主动越级高套。对于选择人均65㎡集体土地安置方式的安置户,选房后下剩面积超出35㎡(不含35㎡)的,必须继续选房,选房后下剩面积35㎡以内(含35㎡)的原则上不参与本期安置房选房;对于选择人均45㎡国有土地安置方式的安置户,选房后下剩面积超出30㎡(不含30㎡)的,必须继续选房,选房后下剩面积30㎡以内(含30㎡)的,可以继续选房,也可以由政府按照市场评估价扣除安置房结算均价收回。
3.参与选房的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选房资格:
(1)自有房屋(包括违章建设)没有拆平或没有退出原宅基地的;
(2)不符合安置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房的;
(3)在集体土地上有其他住宅,且没有拆除的;
(4)其他应当取消选房资格的。
(三)结算方式及价格标准
1.结算方式
本期安置房分配一律按照县不动产测绘部门测绘面积并依据相关政策结算,安置房分配结算面积须在总安置面积中扣除。
2.价格标准
(1)选择人均65㎡集体土地安置房(住宅)价格标准。
安置房结算价格见附件5;
选择白鸥观澜安置小区、沙埂家园安置小区安置面积不足或超出部分结算标准如下:
①2015年7月实施的舒城县城区南溪河北岸旧城区改造项目:安置户选房超安置面积的按照4206元/㎡结算;安置户下剩安置面积35㎡以内(含35㎡)的,由政府按照3028元/㎡收回。
②2017年8月实施的春秋南路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户选房超安置面积的按照4636元/㎡结算;安置户下剩安置面积35㎡以内(含35㎡)的,由政府按照3184元/㎡收回。
③2018年6月实施的舒城县城区南溪河北岸(舒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2018年6月实施的舒城县城区七门堰路以北(沙埂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县城区七门堰路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户选房超安置面积的按照5666元/㎡结算;安置户下剩安置面积35㎡以内(含35㎡)的,由政府按照4214元/㎡收回。
(2)选择人均45㎡国有土地安置房(住宅)价格标准。
安置房结算价格见附件6;
选择白鸥观澜安置小区、沙埂家园安置小区安置面积不足或超出部分结算标准如下:
①2015年7月实施的舒城县城区南溪河北岸旧城区改造项目:安置户选房超安置面积的按照市场评估价5390元/㎡结算;下剩安置面积30㎡以内(含30㎡)的,由政府按照市场评估价扣除安置房结算均价,即4133元/㎡收回,也可以继续选房。
②2017年8月实施的春秋南路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户选房超安置面积的按照5820元/㎡结算;安置户下剩安置面积30㎡以内(含30㎡)的,由政府按照4510元/㎡收回,也可以继续选房。
③2018年6月实施的舒城县城区南溪河北岸(舒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2018年6月实施的舒城县城区七门堰路以北(沙埂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县城区七门堰路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户选房超安置面积的按照市场评估价6850元/㎡结算;下剩安置面积30㎡以内(含30㎡)的,由政府按照市场评估价扣除安置房结算均价,即5540元/㎡收回,也可以继续选房。
(3)路边住房结算价格标准。
①2017年8月实施的春秋南路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2018年6月实施的舒城县城区南溪河北岸(舒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2018年6月实施的舒城县城区七门堰路以北(沙埂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县城区七门堰路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户选择路边住房:结算价格为一层2050元/㎡、二层1452元/㎡;安置路边住房面积超出本户人口安置面积的,超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具体情况见附件7)。
②安置户全部放弃路边住房安置的,由本户书面申请,经分配单位同意后,可以按被拆迁的路边住房经营面积给予1200元/㎡经济补偿,一次性结清。
(四)公摊面积结算标准
安置户选择人均65㎡集体土地安置房的,2012年1月1日后实施的项目,高层安置房结算其公摊面积一律按8%计算。
安置户选择人均45㎡国有土地安置房的,每户只可享受首套安置房公摊优惠,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2%,不足12%的据实结算。
公摊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为准。
(五)临时安置费标准
凡已选择一套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费不再支付。选择首套安置房的,从安置房交付之日起,按协议签订时标准续发两个月,并在安置房结算时一次性结清。主动放弃本期安置房分配的安置户临时安置费发放至本期安置房分配之日止。
四、证件办理
(一)安置户选择人均45㎡国有土地安置房的,可办理国有出让土地性质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权登记内容依据现行相关规定且同《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登记内容一致,安置住宅房屋与给予实物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免缴有关税费;超出安置面积部分,安置户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二)安置户选择人均65㎡集体土地安置房的,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集体土地性质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如不动产登记用地性质需变更为国有出让用地,安置户需按安置房屋登记面积补缴土地收益金和相关税费后可以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不动产权登记。
(三)安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基数为:安置户安置房屋登记面积×楼层市场评估优惠价。
(四)物业管理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安置房的水、电、气分别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水电气表至户内设施由户主管理维护。
(五)安置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按照国家不动产测量规范和不动产登记规定执行。
五、安置房分配程序
(一)对拟安置对象基本情况和安置房源提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舒中村、沙埂村、双丰村、仁和村通知被征收人(代理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选择安置房。有异议的进行调查、确认,排除异议的进入选房程序并同时张榜公布,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取消选房资格,并张榜公布。
(二)安置户携带选房顺序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经现场审核组审核后进行选房。如安置户无法到场,代理人须携带有代理权的相关证明办理选房手续。
(三)每名安置户应在预先通知的时间内选房,超过时间的,其随后的安置户有权先行选房。因安置户原因导致房屋无法分配的,持下一个顺序号的安置户有权先行选房。主动放弃本期选房的安置户,后期由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指定安置房源予以安置。
(四)安置户选房后与安置结算组签订《认购安置房购房合同》,凭《认购安置房购房合同》在6个月内到指定处缴纳购房款,逾期未缴清购房款的可视作放弃本期安置,所选房号视情可作废。安置房结算后,持《安置房入住通知单》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办理相关入住手续,领取房屋钥匙。
(五)安置房分配结算由城关镇统一负责,分配完成后,安置房分配结果报县征收服务中心,征收分配相关档案交县城建档案馆,安置房建设档案交建设单位。档案移交应完整、真实。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期安置房分配安置对象。
监督举报电话:0564-8621062。
附件:1.2025年第一批集体土地安置房分配拟安置对象基本情况公示表
2.2025年第一批集体土地安置房分配房源情况公示表(人均65㎡集体土地安置方式)
3.2025年第一批集体土地安置房分配房源情况公示表(人均45㎡国有土地安置方式)
4.2025年第一批集体土地安置房分配路边住房房源情况公示表
5.2025年第一批集体土地安置房分配分楼层价格表(人均65㎡集体土地安置方式)
6.2025年第一批集体土地安置房分配分楼层价格表(人均45㎡国有土地安置方式)
7.2025年第一批集体土地安置房分配路边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