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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舒建县罚字〔2025〕第4号)

    发布时间:2025-03-17 10:34 信息来源:舒城县住建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当事人:徐娜

    经查,你单位在2014年至2015年间在舒城县安徽奔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1-4#厂房、员工宿舍、综合楼工程中,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条第款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舒城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县住建局窗口开具舒城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5年3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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