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原材料来自于“地标”产品的产区,生产出来的产品就是“地标”产品。地埋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使用须是在“地标”产品划定保护区域内的市场主体,且通过申请、报批、审核、公告后才能使用,擅自使用是不合法行为。
一、六安市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购物中心销售侵犯“莆田桂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案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购物中心侵犯“莆田桂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底,有消费者投诉举报当事人销售的桂圆冒用“莆田桂圆”这一地理标志。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舒城县某购物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冒用“莆田桂圆”这一地理标志的桂圆是合肥某工贸有限公司委托合肥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好后再由合肥某工贸有限公司对外进行销售,合肥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莆田桂圆”的地址位于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团结路南侧,当事人于2024年从合肥某工贸有限公司一共购进了40袋“莆田桂圆”,规格为550克/袋,购进价格为14元/袋,销售价格为19.8元/袋,货值金额792元,违法所得23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六安市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舒城县某超市涉嫌冒用地理标志案
2025年1月23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舒城县某超市冒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8日,本局在接投诉举报,称在舒城某超市购买的“乐畅龙口粉丝”非真正“龙口粉丝”,且执行标准与“龙口粉丝”不符,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粉丝是当事人从六安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共购进“乐畅粉丝200g”80袋,涉案商品货值共计600元,检查时已销售2袋,违法所得合计56元,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当事人称当事人商品上架时在价格标签中将“乐畅粉丝”标注为“乐畅龙口粉丝”并在收费系统中使用,但在前期整理货架时,已将涉案商品的价格标签及收费系统中名称“乐畅龙口粉丝”更改为“乐畅粉丝 ”,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拍照取证。
“龙口粉丝”是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92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执行标准GB/T 19048-2008。当事人在价格标签和收费系统中将“乐畅粉丝”标称为“乐畅龙口粉丝”。其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