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舒政征预告〔2025〕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城关镇新民村,杭埠镇禾丰村、潘湾村、朱流圩村集体所有土地8.0060公顷。舒城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新民村小拐组;杭埠镇禾丰村陈东组,潘湾村赵东组、元塘组,朱流圩村䱀窝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简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舒城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舒城县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舒城县杭埠镇产业区南部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舒城县杭埠镇站东路沿线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分别于2021年6月28日、2024年5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8.0060公顷。其中:农用地5.7091公顷,含耕地4.4793公顷;建设用地2.2969公顷。具体现状如下:
(一)1号地块拟征收城关镇新民村小拐组集体所有土地3.1618公顷。其中:农用地1.4766公顷,含耕地1.3441公顷;建设用地1.6852公顷。
(二)2号地块、3号地块拟征收杭埠镇禾丰村陈东组集体所有土地2.5588公顷。其中:农用地2.5143公顷,含耕地2.1946公顷;建设用地0.0445公顷。
(三)4号地块拟征收杭埠镇潘湾村赵东组、元塘组,朱流圩村䱀窝组集体所有土地2.2854公顷。其中:农用地1.7182公顷,含耕地0.9406公顷;建设用地0.5672公顷。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评估工作由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六安世纪不动产评估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该公司通过外业调查,内业分析、测算的方式进行评估。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号)等规定执行。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在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舒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ucheng.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城关镇、杭埠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城关镇、杭埠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方庭敏,电话:0564-8621377;李海峰,联系电话:0564-8035005。)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城关镇、杭埠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城关镇、杭埠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方庭敏,电话:0564-8621377;李海峰,联系电话:0564-8035005。)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舒城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城关镇、杭埠镇人民政府将于2025年4月25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勘测定界简图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