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验所,机关各股室:
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企业和群众急难愁盼、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也是纠治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涉企执法突出问题,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群腐”集中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根据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市监办函〔2025〕33号)文件精神和县司法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请各机构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8日
附件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聚焦市场监管领域两方面重点:
(一)重点问题。聚焦市场监管领域“四类问题”:一是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行为;二是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 性执法行为;三是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四是执法权滥用以及执法不作为等违反执法规范要求的行为。
(二)重点领域。以食品、药品、农资、特种设备等领域为重点,全面规范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行为。
二、步骤举措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时间为即日起至2025年10月。
(一)梳理排查重点问题。
梳理2024年以来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情况,包括涉企行政检查总数及对同一企业行政检查最多频次。涉企罚款金额及实施次数,涉企收费金额及项目数量,重点查看是否存在检查频次过高、趋利执法等异常情况。(政策法规股、企业监管股、价格监督股、财务股分工负责、各市场监管所和相关股室配合)
梳理2024以来本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有关的信访件、为企服务平台留言、投诉件等,重点通过高频投诉事项和舆情,检查是否涉及“四类问题”。(办公室、企业监管股、12315投诉举报中心分工负责、各市场监管所和相关股室配合)
(二)开展自查自纠。对2024年以来查办涉企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全面自查,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纠错(含确认违法、撤销、变更等)的案件为重点,排查存在的问题风险,结合梳理排查问题,逐一建立问题台账,明确责任人及整改时限,实行销号管理,排查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及时向县司法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各机构于6月10日前将涉企行政执法自查自纠主要问题清单送至政策法规股(附件二)。(政策法规股牵头、各市场监管所和相关股室配合)
(三)及时组织研判。对涉嫌属于“四类问题”的执法行为,对应业务股室要及时对口开展研判,提出是否违法违规的认定意见。落实省局出台的统一研判标准。涉及多个业务的,由主要业务股室牵头组织会商。疑难复杂问题不能判定的,及时征求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政策法规股牵头、相关股室分工负责)
(四)纠治违规行为。确认属于“四类”问题的,各业务股室要对口督促整改到位。能立即纠治的,坚决立行立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限期整改。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重点监督,必要时挂牌督办;对社会影响恶劣的,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对腐败、作风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县局相关股室分工负责)
(五)强化执法监督。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采取案卷评查、执法情况评估、明察暗访等形式,开展执法监督。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中重点抽查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纠错(含确认违法、撤销、变更等)的案件、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的处罚案件,检查是否存在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政策法规股牵头,各业务股室室分工负责)
(七)配合重点督查。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强化督 促指导,对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县区重点监督检查。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重点督查中指出的“四类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提出的建议要认真落实,确保整改效果。(政策法规股牵头,各业务股室室分工负责)
(八)健全长效机制。结合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行政执法相关问题的,及时提出立改废释等工作建议。适时出台长效治理制度规范等。(政策法规股牵头,各业务股室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机构要深刻认识专项行动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落实,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要注重提炼总结创新性做法。各机构在专项行动期间及时报告问题排查整治情况和工作开展成效。
附件2:
涉企行政执法自查自纠主要问题清单
序号 |
问题类别 |
问题描述 |
问题来源 |
整改措施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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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须知
一、问题类别:
(一)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行为:
乱收费主要包括:A违规设立收费项目;B未按规定范围、对象、标准收费;C未执行取消、停征、免征、减征等降费政策;D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E违规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等。
乱罚款主要包括:A无处罚依据擅自设定罚款项目;B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罚款;C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罚款;D不执行国务院已取消罚款事项的决定;E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F随意降低违法行为认定门槛或扩大违法行为范围实施罚款;G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H以罚代管,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等。
乱检查主要包括:A检查主体无权限,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B检查随意任性,无法定依据或未按照公布的事项、标准及规定程序实施检查;C擅自部署专项检查或应联合部署专项检查的,单独部署;D检查频次高,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E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运动式检查、以观摩等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
乱查封主要包括:A委托实施查封;B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查封;C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D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E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F超过法定期限查封;G未妥善保管或使用、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H具备解除查封情形仍不作出解除查封决定等。
(二)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行为
违规异地执法主要包括:A未履行协作手续或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跨区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B在异地执法中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C采取“钓鱼”执法等手段将外地案件纳入自身管辖范围;D异地行政执法协助机制不健全等。
趋利性执法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与利益挂钩;考核考评结果与罚款收入挂钩;直接或变相下达罚款收入指标;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监控设备等。
(三)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A 主要是指同一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同执法人员,对同一执法事项的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或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标准或要求相互冲突,导致企业无所适从;B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规范变相增加条件、设置门槛;C行政裁量权基准幅度不合理,裁量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不统一,造成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等行为,以及其他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减损企业权益,增加企业义务的行为。
(四)执法权滥用以及执法不作为等违反执法规范要求的行为
执法不作为主要包括:A该立案的不立案;B办理案件超出法定期限;C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推诿扯皮、拖延处理;D对企业依法申请和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压案不查,以及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
二、问题来源
1.上级批示交办的问题;2.自查发现的问题;3.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问题;4.信访举报的问题;5.经营主体、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6.媒体曝光的问题;7.数据分析发现的问题;8.其他。
三、完成时限
1.立行立改(15日内);2.限期解决(6个月以内);3.长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