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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单

    发布时间:2025-06-10 14:44 信息来源: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抽查

    方式

    抽查

    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重点污染源监督检查

    重点排污

    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护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202265日变更为《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2

    一般污染源监督检查

    一般污染源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3

    特殊污染源监督检查

    特殊污染源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4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5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在建工程

    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6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远程视频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7

    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环境监(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8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实地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至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至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9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10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抽查

    对排污登记表登记质量进行抽查

    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11

    一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

    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实地检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1号)第十七条;《环评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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