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办〔202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舒城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业经十八届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5日
舒城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
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和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等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工作机制,明确县安委会主要职责,规范相关工作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安委会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县安委会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工作部署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分析全县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的重大方针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并监督运行;
(三)审定和下达县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任务分工;
(四)统筹协调解决全县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跨乡镇、跨部门的重大事项,按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工作任务,对职能交叉领域和新业态带来的新风险,坚持“业务相近”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协调落实工作职责,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明确工作责任;
(五)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工作专项整治、明查暗访、约谈等工作;将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工作作为县委县政府综合考核重要内容,组织实施挂牌督办、约谈、警示通报、督促整改、提出工作建议等;
(六)督促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自然灾害、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七)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仅包括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八)统筹协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九)综合汇总、通报、报告全县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工作开展情况,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做法;
(十)组织推动全县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正向激励工作;
(十一)指导开展全县安全生产、消防、食品药品领域举报和奖励;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安委办)是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县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设在县应急局的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一)安全生产方面。
1.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强督导检查;
2. 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开展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县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3. 协调解决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重要事项;
4. 承办县安委会安全生产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5. 推动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研究职能交叉领域和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向县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6. 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研究;
7. 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全县安全生产约谈、专项整治、明察暗访等工作,参与县委县政府综合考核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组建专家团队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指导服务;
8. 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抓好落实;
9. 组织实施对一般及典型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指导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审核一般及典型事故调查报告;
10. 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11. 研究提出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并跟踪落实;
12. 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
13. 综合汇总、通报、报告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做法;
14. 统筹做好全县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工作;
15. 负责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16. 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关制度;
17. 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事项。
(二)防灾减灾救灾方面。
1.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加强协调推动;
2. 分析研判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形势,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县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3. 组织开展全县自然灾害风险会商,统筹加强自然灾害防范预警处置信息共享;
4. 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进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基层防灾减灾救灾应急能力建设,协调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评估常态化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避灾安置场所和综合减灾示范创建工作;
5. 统筹协调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组织实施全县防灾减灾救灾督查考核、约谈通报等工作;
6. 按照县安委会决策部署,做好预案启动、自然灾害及其他需要县安委会响应处置的自然灾害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7. 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
8. 承办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收集汇总成员单位防灾减灾救灾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县安委会年度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总结报告,研究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
9. 负责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和防灾减灾救灾区域交流合作;
10. 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水旱灾害、森林火灾、地震灾害应对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
11. 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防灾减灾救灾其他事项。
第六条 设在县消防救援局的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
(二)分析全县消防安全形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地区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开展消防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县安委会提出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协调解决全县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消防工作有关重要事项;
(四)承办县安委会消防工作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五)推动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属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研究职能交叉领域和新业态新风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向县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六)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全县消防规划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消防经费投入、消防专项整治、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专项考核、督查、约谈等工作;
(七)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火灾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抓好落实;指导协调区域性隐患、有影响火灾事故警示曝光工作;
(八)提请县人民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九)指导协调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
(十)指导协调全县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县民间消防救援力量使用、基层消防力量和管理服务建设;
(十二)组织实施对一般及典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依法指导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县安委会年度消防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工作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
(十四)综合汇总、通报、报告全县消防工作情况,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做法;
(十五)负责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关于消防工作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十六)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消防工作日常相关制度。
第七条 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的办公室承担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
(二)及时向县安委会报告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举措,经县安委会同意后具体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五)分析研判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信息并提出具体对策;
(六)协调推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七)牵头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过程技术支撑工作,出现灾情险情时迅速实施应急响应;
(八)组织宣传地质灾害防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指导各地政府和基层群众组织及时动员转移受威胁群众;
(九)落实县安委会交办的地质灾害方面其他工作。
第八条 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办公室承担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
(二)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县食品、疫苗药品安全监管政策法规;协调起草食品、疫苗药品安全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食品药品安全规划、计划,并组织推行实施;
(三)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四)依法做好食品、疫苗药品行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和行政许可,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监督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与检验规范;
(五)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农业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含中药材)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的工作衔接;
(六)建立覆盖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盐、特殊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七)负责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和监管及疫苗药品广告监管,保护食品、疫苗药品商标,依法查处食品、疫苗药品违法广告、侵权(假冒)商标、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八)负责疫苗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查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九)负责疫苗药品价格监管,整治价格违法行为;
(十)负责指导全县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的中药材和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管理;
(十一)负责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环节,疫苗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化妆品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特殊管理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四)推动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五)健全完善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食品、疫苗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六)负责受理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工作;
(十七)组织查处疫苗药品重大违法案件;
(十八)负责督促餐厨垃圾产生者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法行为;
(十九)落实县安委会交办的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其他工作。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具体职责根据《中共舒城县委办公室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等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2019〕20号)、《舒城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办〔2022〕44号)、《舒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舒城县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舒城县地震应急预案》《舒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舒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舒城县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关于》(舒政办〔2024〕3号)等文件中明确的职责履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会议制度。县安委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防灾减灾救灾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其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县安委会相关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根据会议主题决定具体参加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与会议主题紧密相关的其他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列席。会议议题由承办具体业务的县安委办根据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批。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承办具体业务的县安委办提前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批后提交会议。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根据工作需要印发。
县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县安委会报告。承办具体业务的县安委办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第十条 平战转换制度。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遵循“平战结合”原则,平时主要以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名义统一开展工作,紧急情况下转入临时专项指挥部体系,高效开展应急指挥和协调调度工作。
应急状态下,考虑到上下对应和有关工作的专业性,县安委会按照应急预案和灾情需要,转入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均为临时专项指挥机构)组织应对处置,开展抢险救灾救助等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生其他重特大自然灾害时,根据上级要求或有关预案等规定成立相应的临时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工作专班开展工作。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负责水利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负责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负责公安工作的副县长、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县委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以及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联系应急管理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以及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消防救援局、武警舒城中队主要负责同志,县人武部负责同志担任。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政府负责林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主任以及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局主要负责同志,县人武部、县公安局、万佛湖管委会、武警舒城中队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一条 会商研判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由成员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消防、自然灾害、食品药品风险会商评估会议,重要时段、重大灾害期间随时召开,会议原则上由县安委会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后形成会商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制度。根据需要及时提请县政府对安全生产、消防、自然灾害、食品药品风险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相关地区按要求落实督办事项。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抢险救援、救灾救助、风险隐患排查处置等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进展、会议议定事项落实等履责情况的督促检查。灾害发生期间,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深入受灾地区督查、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第十三条 调查评估制度。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后,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查清问题和性质,评估应对能力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第十四条 警示通报制度。针对安全生产、消防、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风险问题、一般以上及典型事故教训,对乡镇、各单位进行警示提醒,通报有关情况,督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消防、食品药品安全责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火灾、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针对防灾减灾救灾突出风险和问题,对相关单位进行警示提醒,通报情况,督促严格落实防灾减灾救灾责任。
第十五条 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年向县安委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及建议。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工作中的阶段性、紧急性工作和经验做法、创新措施等根据需要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 公文处理制度。县安委会文件统一使用“舒城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文头,由县安委办或有关成员单位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县安委会,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文号格式为:舒安委(安)〔年号〕x号由县应急局使用,舒安委(消)〔年号〕ⅹ号由县消防救援局使用,舒安委(地)〔年号〕x号由县自然资源局使用,舒安委(食)〔年号〕ⅹ号由县市场监管局使用。县安委办文件统一使用“舒城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头,由县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文号格式为:舒安办(安)〔年号〕x号由县应急局使用,舒安办(消)〔年号〕ⅹ号由县消防救援局使用,舒安办(地)〔年号〕x号由县自然资源局使用,舒安办(食)〔年号〕ⅹ号由县市场监管局使用。按照“谁发文谁负责”的原则,文件的督办、落实等工作由具体发文部门负责,县安委会和县安委办文件均需注发文单位、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安委办根据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警示、挂牌、约谈情况。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