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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6月份(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5-06-30 15:43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严重程度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舒城县舒茶镇大乐购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U7DD39P 方小玲 舒市监处罚〔2025〕1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不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42元;2、没收违法所得8元;3、没收不符合标准的不合格纸杯4沓。 0.004200 0.000800 2025-06-27 2026-06-27 2025-09-2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舒茶镇大乐购超市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茶镇 12315
    舒城县舒茶镇兴隆百货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W7D7E2X 陈吉刚 舒市监处罚〔2025〕1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罚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处罚款1798元 0.179800 2025-06-27 2026-06-27 2025-09-2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舒茶镇兴隆百货经营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茶镇 12315
    舒城县青松酒楼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QE3RG2Y 魏青松 舒市监处罚〔2025〕173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24.2元。2、罚款500元,上缴财政。 0.050000 0.002420 2025-06-26 2026-06-26 2028-06-26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吴大厨私房菜馆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TN0AJ11 吴磊 舒市监处罚〔2025〕174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26.4元。2、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0.100000 0.002640 2025-06-26 2026-06-26 2028-06-26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永兴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595733990E 宋旭东 舒市监处罚〔2025〕166号 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三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0.500000 0.009000 2025-06-26 2026-06-26 2028-06-26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正勤食品厂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586141205T 汪正勤 舒市监处罚〔2025〕179号 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三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之规定 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2、罚款6000元,上缴财政。 0.600000 0.014000 2025-06-26 2026-06-26 2028-06-26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12315
    舒城万润家超市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DA86456X 杨勇 舒市监处罚〔2025〕185号 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使用了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使用了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牛蛙,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给予警告;2.罚款1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3.20元。 0.100000 0.005320 2025-06-27 2026-06-27 2028-06-2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12315
    舒城创意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RW2QK48 李从杨 舒市监处罚〔2025〕164号 当事人生产的“玉米粑粑(咸菜豆腐馅)”食品标签上未按规定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等信息。 生产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罚款1000元。 0.100000 0.007000 2025-06-26 2026-06-26 2028-06-26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显镇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五显镇 12315
    舒城县回头客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飞霞店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DFQXE72B 贾中英 舒市监处罚〔2025〕176号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属于经营农残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属于经营农残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警告;2、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39.6元。 0.100000 0.003960 2025-06-25 2026-06-25 2028-06-2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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