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
县政府办送审的《关于加强全县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意见)已收悉。经合法性审核,提出以下意见。
一、文件制定主体的审核意见
《意见》制定主体适格、权限合法。
二、文件起草程序的审核意见
《意见》已履行了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查,符合法定程序。
三、文件制定内容的审核意见
《意见》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但有以下修改建议:
1、《意见》首段依据的文件应注明文件文号。
2、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第四条、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的管理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意见》三、工作任务1.“依法实行砂石开采许可管理制度。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开发利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规定是否与之冲突。
3、《意见》三、工作任务(一)3、“砂石经营……安装智慧化收费系统”应提供该措施依据来源,说明其合法合理性。
4、《意见》三、工作任务(二)2、“在项目设计、造价、招标和签约中要明确工程产生砂石余料的处置方式”应提供该规定的来源依据,确保符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是否为必然要求。
5、《意见》四、工作职责:建议删除县政府办职责中“组织开展砂石管理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因县政府办非执法机关,该表述不妥。建议删除县融媒体中心、县供电公司、县监察委员会相关职责。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