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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埠河(舒城)安澜绿廊保护示范先行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5 09:30 信息来源:舒城县征收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杭埠河(舒城)安澜绿廊保护示范先行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埠河(舒城)安澜绿廊保护示范先行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025715


    附件1

     

    杭埠河(舒城)安澜绿廊保护示范先行工程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因杭埠河(舒城)安澜绿廊保护示范先行工程建设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范围

    杭埠河(舒城)安澜绿廊保护示范先行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干汊河、万佛湖、阙店等3个乡镇部分区域。

    二、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范围内属地政府为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

    三、签约期限

    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自行确定

    四、被补偿物合法性确认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性质、结构、面积以及地上附属物、树木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确权组现场认定为准。

    (二)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在项目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五、安置方式和补偿补助标准

    (一)本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实行统拆自建方式予以安置。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户均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安置点选址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实行相对集中安置。

    (二)被拆迁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三)临时安置补助: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过渡期为12个月,按照正房建筑面积8/㎡的标准予以补助。过渡期自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之日起计算。

    (四)搬迁费补助:按照经合法性认定的正房建筑面积8/㎡的标准予以补助。

    六、奖励

    (一)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正房建筑面积享受40/的履约奖。

    (二)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正房建筑面积最高可享受120/的提前签约奖。提前签约奖设置期限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三)享受履约奖和提前签约奖的对象为每宗宅基地上的正房拆迁户。

    七、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范围内开展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调查登记。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安置人口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拆迁户应当予以配合,被拆迁户不予配合造成登记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调查结果在项目范围内向被拆迁户公布,被拆迁户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

    (三)补偿、安置

    1.被拆迁户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结算相关补偿款。

    2.被拆迁户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的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如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

    八、其他

    (一)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涉及拆迁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拆迁户骗取补偿安置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的,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10%2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0564-8670522

    (四)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本方案内容与我县之前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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