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严重程度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处罚名称 |
舒城县城关镇秀姿堂美容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9CHE6U | 陈文霞 | 舒市监处罚〔2025〕182号 |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 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规经营的过期化妆品; 2、没收违法所得3000.00元; 3、罚款5000.00元。 | 0.500000 | 0.3 | 2025/7/1 | 2099/12/31 | 2028-07-01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城关镇秀姿堂美容店经营过期化妆品案 | |||
舒城县河棚镇亲子家园孕婴童用品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4WLJX5 | 徐向成 | 舒市监处罚〔2025〕142号 |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上述6盒假冒侵权“贝亲”牌宽口径奶嘴;2、没收违法所得5元。 | 0.000500 | 2025-07-08 | 2026-07-08 | 2025-10-0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河棚镇 | 12315 | 舒城县河棚镇亲子家园孕婴童用品店 | ||||
舒城暄阳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20404MA1XJQK007 | 钱清松 | 舒市监处罚〔2025〕208号 | 经营虚假标签的食品、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 | 当事人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手工挂面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给予警告; 2.罚款5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97.70元。 |
0.050000 | 0.019770 | 2025-07-08 | 2026-07-08 | 2028-07-0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暄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手工挂面食品案 | ||
舒城影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0500MA2MXHPQ9A | 钱清松 | 舒市监处罚〔2025〕207号 | 经营虚假标签的食品及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当事人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手工挂面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进行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给予警告; 2.罚款5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38.20元。 |
0.050000 | 0.023820 | 2025-07-08 | 2026-07-08 | 2028-07-0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影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手工挂面食品案 | ||
舒城县庐镇乡平子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NFBGQ96 | 张结平 | 舒市监处罚〔2025〕210号 |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2025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舒城县庐镇乡平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商店正常使用的食品货架上有“新令剑”口香糖(生产日期2022年8月11日,保质期18个月)待售,已超过保质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警告 | 1.没收过期“新令剑”口香糖19个;2.罚款500元、3.警告。 | 0.050000 | 0.000000 | 2025-07-08 | 2028-07-08 | 2028-07-0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庐镇乡 | 12315 | 舒城县庐镇乡平子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
舒城县小朱姐姐妈妈食品经营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QX40N4Q | 朱昌红 | 舒市监处罚〔2025〕202号 | 当事人生产蒿子粑粑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超范围生产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产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未标注经营者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之规定,属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存在虚假信息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属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生产蒿子粑粑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超范围生产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产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未标注经营者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之规定,属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存在虚假信息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属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给予警告;2、没收涉案食品;3、没收违法所得655.9元;4、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076930 | 2025-07-07 | 2028-07-07 | 2028-07-0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干汊河镇 | 12315 | 舒城县小朱姐姐妈妈食品经营店超范围生产食品案 | |||
舒城县正勤食品厂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586141205T | 汪正勤 | 舒市监处罚〔2025〕206号 | 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三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 属于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10袋糕点;2、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 0.200000 | 0.000200 | 2025-07-04 | 2026-07-04 | 2028-07-0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正勤食品厂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 |||
舒城县风儿美甲店(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D7QX1U08 | 康珍珍 | 舒市监处罚〔2025〕18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 | 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13.30元;2、罚款14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57.3元整。 | 0.014400 | 0.051330 | 2025-07-02 | 2025-07-02 | 2025-10-0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 | 12315 | 舒城县风儿美甲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案 | |||
舒城县纤寻美甲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WX17FX6 | 张茹 | 舒市监处罚〔2025〕19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 | 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1元整。 | 0.000600 | 0.000500 | 2025-07-02 | 2025-07-02 | 2025-10-0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 | 12315 | 舒城县纤寻美甲店案 | |||
安徽玉轩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N4JB643 | 胡玉林 | 舒市监处罚〔2025〕18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 | 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72元;2、罚款29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68元整。 | 0.029600 | 0.047200 | 2025-07-02 | 2025-07-02 | 2025-10-0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 | 12315 | 安徽玉轩美容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案 | |||
舒城县小女紫美甲店(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NQHHJ47 | 李春菊 | 舒市监处罚〔2025〕18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 | 销售的产品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6.20元;2、罚款84.8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21元整。 | 0.008480 | 0.013620 | 2025-07-02 | 2025-07-02 | 2025-10-0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 | 12315 | 舒城县小女紫美甲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产品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案 | |||
舒城县正权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8PMFBW7Q | 周正权 | 舒市监处罚〔2025〕19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生产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2025-07-02 | 2026-07-02 | 2028-07-0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正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南港镇 | 12315 | 舒城县正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 |||
舒城县干汊河镇芳芳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F6428 | 张清方 | 舒市监处罚〔2025〕180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025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接12315平台举报称舒城县干汊河镇芳芳超市经营过期食品。2025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12315平台举报线索,依法对舒城县干汊河镇芳芳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涉案食品。2025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0.25元;2、处罚款500元。 | 0.050000 | 0.000025 | 2025-07-01 | 2028-07-01 | 2028-07-01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干汊河镇 | 12315 | 舒城县干汊河镇芳芳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