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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7月份(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5-07-16 10:40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严重程度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处罚名称
    舒城县城关镇佛龙日化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DY11B 吴群芳 舒市监处罚〔2025〕211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十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2000元;2、没收上述无中文标签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0.200000  2025/7/9 2025/7/9 2028/7/9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照群日化经营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舒城县干汊河镇星潮贝品母婴用品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W1F356A 任辉 舒市监处罚〔2025〕217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奶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侵权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0.009300 2025-07-15 2028-07-15 2028-07-1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干汊河镇 12315 舒城县干汊河镇星潮贝品母婴用品店侵权案
    舒城县干汊河镇好妈妈母婴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N9NGP0A 陈华 舒市监处罚〔2025〕205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奶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侵权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3、罚款140元。 0.014000 0.027200 2025-07-15 2028-07-15 2025-10-1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干汊河镇 12315 舒城县干汊河镇好妈妈母婴店侵权案
    舒城县小语母婴用品店(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DMGPFW3W 夏海燕 舒市监处罚〔2025〕216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奶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侵权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6元。 0.003600 2025-07-15 2027-07-15 2028-07-1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12315 舒城县小语母婴用品店(个体工商户)侵权案
    舒城县朱昌菊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DYKJ889D 朱昌菊 舒市监处罚〔2025〕198号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属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380元;2、罚款1000元。 0.100000 0.038000 2025-07-15 2027-07-15 2028-07-1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干汊河镇 12315 舒城县朱昌菊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六安市亿辰阀门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DFMDWX3R 张文纯 舒市监处罚〔2025〕2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商用)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处货值金额1.6倍罚款504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340元整。 0.504000 0.030000 2025-07-11 2025-07-11 2025-10-1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棠树乡 12315 六安市亿辰阀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商用)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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