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农村局:
你单位送审的《关于调整〈舒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条款的说明》已收悉。
你单位起草的《舒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舒政办〔2023〕12号)经十八届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因2024年12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4〕5 号),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废止,因此原文件依据的部分内容随之调整。对你单位将《舒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严格禁止天然水域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的条款调整为“严格禁止钓获物的获利性交易行为”。经合法性审核无意见。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