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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8月份(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5-08-15 15:50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严重程度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处罚名称
    一唱百和(六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0103MA8NYC617X 蒋申朋 舒市监处罚〔2025〕118号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及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 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自公司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91340103MA8NYC617X 2025-08-12 2026-08-12 2028-08-1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舒城县 12315 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
    安徽一唱百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0103MA8NME7W78 蒋申朋 舒市监处罚〔2025〕119号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及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 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自公司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91340103MA8NME7W78 2025-08-12 2026-08-12 2028-08-1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舒城县 12315 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
    舒城县南港镇佳家乐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QK3CQ11 陶圣俊 舒市监处罚〔2025〕212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98.9元;三、罚款1500元,合计1598.9元,上缴国库。 0.150000 0.009890 2025-08-12 2026-08-12 2028-08-1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南港镇佳家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南港镇 12315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舒城县千人桥镇家购生鲜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TX1YF9M 周道胜 舒市监处罚〔2025〕214号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采购肉类未索取并留存合格证明文件及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6000元;3、警告。 0.600000 0.007500 2025-08-11 2026-08-11 2028-08-1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千人桥镇 12315 采购肉类未索取并留存合格证明文件及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舒城县千人桥镇珍珍水果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P0DXG0Q 朱由珍 舒市监处罚〔2025〕223号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罚款1000元;3、警告。 0.100000 0.001600 2025-08-11 2026-08-11 2028-08-1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千人桥镇 12315 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舒城县春秋乡金梅粮油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RW9JY3X 张金梅 舒市监处罚〔2025〕195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元;3.罚款1000元。 0.100000 0.002200 2025-08-11 2026-08-11 2028-08-1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春秋乡 12315 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舒城县城关镇金虎村卫生室 法人非法人组织 PDY01011134152312D6001 朱学仓 舒市监处罚〔2025〕221号 药品-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2025年6月18日,本局收到舒城县医疗保障局移交函,称舒城县城关镇金虎村卫生室“违规从个人购买药品进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 1.000000  2025/8/13 2025/8/13 2028-08-13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12315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舒城博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153140370T 陈士清 舒市监处罚〔2025〕213号 医疗器械-生产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该“粉末给药器”,产品备案号:闽榕械备20220052,备案为一类医疗器械管理,属于一类医疗器械。但产品的标签上标注有“外用,用粉扑蘸取适量粉,轻抹于身体或需要使用的部位”、“本品外用,勿用于破损皮肤、过敏体质者禁用”等字样。通过调查询问,药房在实际销售中按照“爽身粉”产品在销售。综合上述情况,执法人员认为该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标签、说明书上具有误导性内容,让人误认为该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就是“爽身粉”产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0元。 0.100000  2025/8/14 2099/12/31 4597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12315 生产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舒城县大别山药店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NC6935Y 吴维成 舒市监处罚〔2025〕201号 医疗器械-经营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该“喷洒式给药器”,产品备案号:鄂汉械备20240003,备案为一类医疗器械管理,属于一类医疗器械。但实际产品内部装有25ML液体成分,且产品的标签上标示有“取本品适量均匀喷抹于患处,用手指按摩2-3分钟效果更佳”字样。另外该产品的说明书上直接标示“九州邦西施露说明书”字样,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得知实际上“九州邦西施露”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是2025年4月10日,且目前还属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通过对药店负责人的调查询问药店在销售的过程中一直都是按改善狐臭的产品来进行销售的。结合上述情况,执法人员认为该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标签、说明书上具有虚假的、误导性内容,让人误认为该产品是“西施露”产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0元。 0.100000  2025/8/14 2099/12/31 2025-11-1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12315 生产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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