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热词: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8月份(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5-08-22 15:52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严重程度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处罚名称
    舒城县城关镇良青商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EU4X80 徐林玉 舒市监处罚〔2025〕239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 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罚款 罚款2813元 0.281300 2025-08-21 2026-08-21 2028-08-2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12315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舒城县春秋乡金龙车行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4UK022 韩太松 舒市监处罚〔2025〕237号 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销售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依照《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欧派”牌电动车一辆;
    2、罚款799元。"
    0.079900 0.079900 2025-08-20 2025-08-20 2025-11-2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春秋乡 12315 销售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舒城县春秋乡立成车业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EUQH72 赵立红 舒市监处罚〔2025〕236号 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销售的一辆“简丰”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销售的一顶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无CCC认证标志 依照《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简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2.罚款705元。 0.070500 0.070900 2025-08-20 2025-08-20 2025-11-2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春秋乡 12315 销售的一辆“简丰”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销售的一顶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无CCC认证标志
    舒城县春秋乡立成车业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EUQH72 赵立红 舒市监处罚〔2025〕235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销售的3个“鸿达”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符合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中5.2.1.3项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鸿达”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个;
    2、罚款30元。"
    0.003000 0.003000 2025-08-20 2025-08-20 2025-11-2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春秋乡 12315 销售的3个“鸿达”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符合标准
    舒城县胡中焕家禽销售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QYY02X5 胡中焕 舒市监处罚〔2025〕215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元;3、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5元。 0.100000 0.000500 2025-08-18 2026-08-18 2028-08-1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12315 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舒城县城关镇舒勤村卫生室 法人非法人组织 PDY01022634152312D6001 刘尔春 舒市监处罚〔2025〕227号 药品-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经查,该批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是舒城县城关镇舒勤村卫生室于2025年1月份从个人处购进,截至调查终结,该卫生室仍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供货清单、票据,以及供应商资质证明等资料。 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 1.000000  2025/8/20 2030/8/20 2028-08-2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12315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