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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县城区 第三十五批国有土地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8 10:19 信息来源:舒城县征收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县城区第三十批国有土地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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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城区第三十批国有土地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保障县城区南溪河(舒中村段)防洪治理项目被征收房屋安置依法、有序、平稳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舒城县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办法》(舒政办〔201853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舒政秘〔202594号等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

    本次安置对象为20257月实施的县城区南溪河(舒中村段)防洪治理项目被征收人,共计43户。

    (具体情况见公示)

    二、安置房源

    本次住宅安置房源为:清溪园东区,共计:482套。(具体情况已公示)

    三、安置房分配

    (一)分配原则

    安置房分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安置房源、安置户情况、安置房分配结果均在现场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次安置房分配按照被征收人持有的选房顺序号的先后次序进行选房。若被征收人直至本期选房结束有可供房源不选房的,其临时安置费发至本期安置房分配之日止,后期由安置房分配单位指定房源予以安置。

    )安置房选择和结算

    1.被征收人安置面积与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等面积部分,只找补优惠结构差;安置面积超过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成本价结算;10以上至20(含20)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屋的优惠价结算;20以外的部分,按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人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或等于清溪园东区最小户型建筑面积的,可凭本户选房顺序号,继续选择下一套安置房,超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规定执行,也可以选择剩余面积货币补偿,按所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比除被征收房屋优惠结构差结算。选房后剩余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大于清溪园东区最小户型建筑面积的须继续选房,超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对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结算面积小于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的,结算面积与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只可按评估市场价比除优惠结构差进行货币补偿。

    3.本期安置房分配,同一被征收人分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有独立选房顺序号的,若需要合并面积选房的,须本人申请,与征收人双方协商一致,选房顺序号须以排名靠后的顺序号为准;不同被征收人,若需要合并面积选房的,须本人申请,与征收人双方协商一致,但合并后的被征收房屋面积须小于清溪园东区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选房顺序号须以排名靠后的顺序号为准。

    )公摊面积

    国有土地上住宅安置房选择产权调换,按优惠结构差结算的,高层、小高层公摊面积给予下列优惠:如被征收人只选择一套安置房的,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2%,不足12%的据实结算,超出12%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如被征收人选择多套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的,最后一套安置房不享受上述公摊优惠。公摊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为准。

    )价格标准

    1.安置房楼层价格。(见附件)

    2.优惠结构差标准:框架结构不找补,混合结构找补100/,砖木结构找补130/,其它结构找补160/

    3.临时安置费标准: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临时安置费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及补偿协议约定,据实结算。主动放弃本期安置房分配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发放至本期分配之日止。

    四、证件办理及物业管理

    (一)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房屋登记规定执行。不动产登记内容依据现行不动产登记规定且同被征收房屋登记内容一致,需要变更登记信息的,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规定执行。

    (二)经合法性认定的被征收房屋未取得国有土地权属来源的,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按协议约定补缴土地收益金;国有划拨土地住宅房屋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为165/,缴纳面积为经合法性认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涉及国有土地上经合法性认定的未登记建筑面积以及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安置房屋与被征收合法性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免缴有关税费(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

    不同被征收人合并面积选房的,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按份共有房屋产权

    (三)被征收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基数为:被征收人安置房屋登记面积×楼层市场评估优惠价。

    (四)物业管理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安置房的水、电、气分别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水电气表至户内设施由户主管理维护。

    五、安置房分配程序

    (一)对拟安置被征收人和安置房源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城关镇组织通知被征收人(代理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选择安置房。

    (二)被征收人在到达选房现场时,要携带选房顺序号、《征收补偿协议书》、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到资料审核组审核通过后,办理选房手续。如被征收人无法到场,代理人须携带有代理权的相关证明并填写代理承诺书后办理选房手续。

    (三)每名被征收人应在预先通知的时间内选房,超过规定时间未选房的,视作放弃本次选房,其随后的被征收人有权先行选房。

    (四)被征收人选房后由选房组签发选房确认单;被征收人持选房确认单应在1个月内到安置结算组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所有价款后再领取安置房入住通知单。

    (五)被征收人凭安置房入住通知单,办理物业服务、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手续,领取房屋钥匙。

    (六)被征收人持选房确认单,缴款单(原件),《征收补偿协议书》及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办理不动产权证。

    (七)安置房分配结算由城关镇政府统一负责实施,分配完成后,安置房分配结果及下剩房源报县征收服务中心,产权档案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征收分配相关档案交县城建档案馆,安置房建设档案移交建设单位。档案移交应准确、真实、完整。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期安置对象。

     

    附件1县城区第三十五批国有土地住宅安置房分楼层价格表

     

     

     

     

     

     

     

     

     

     

     


    附件1:

     

     

     

     

     

     

     

     

     

    县城区第三十五批国有土地住宅安置房分楼层价格表

    单位:元/㎡

    清溪园东区3#、4#、9#、10#、13#

    清溪园东区5#、6#、7#

    清溪园东区1#、2#、11#、12#、14#、15#、16#、17#、18#、19#、20#、21#

    成本价

    优惠价

    评估市场价

    成本价

    优惠价

    评估市场价

    成本价

    优惠价

    评估市场价

    24

    2650

    4350.5

    6051

     

     

     

     

     

     

    23

    2650

    4490.5

    6331

     

     

     

     

     

     

    22

    2650

    4495.5

    6341

     

     

     

     

     

     

    21

    2650

    4500.5

    6351

     

     

     

     

     

     

    20

    2650

    4495.5

    6341

     

     

     

     

     

     

    19

    2650

    4490.5

    6331

     

     

     

     

     

     

    18

    2650

    4485.5

    6321

     

     

     

    2650

    4338.5

    6027

    17

    2650

    4480.5

    6311

     

     

     

    2650

    4478.5

    6307

    16

    2650

    4475.5

    6301

     

     

     

    2650

    4483.5

    6317

    15

    2650

    4470.5

    6291

     

     

     

    2650

    4488.5

    6327

    14

    2650

    4465.5

    6281

     

     

     

    2650

    4483.5

    6317

    13

    2650

    4460.5

    6271

    2650

    4330

    6010

    2650

    4478.5

    6307

    12

    2650

    4455.5

    6261

    2650

    4470

    6290

    2650

    4473.5

    6297

    11

    2650

    4450.5

    6251

    2650

    4475

    6300

    2650

    4468.5

    6287

    10

    2650

    4445.5

    6241

    2650

    4480

    6310

    2650

    4463.5

    6277

    9

    2650

    4440.5

    6231

    2650

    4475

    6300

    2650

    4458.5

    6267

    8

    2650

    4435.5

    6221

    2650

    4470

    6290

    2650

    4453.5

    6257

    7

    2650

    4430.5

    6211

    2650

    4465

    6280

    2650

    4448.5

    6247

    6

    2650

    4425.5

    6201

    2650

    4460

    6270

    2650

    4443.5

    6237

    5

    2650

    4420.5

    6191

    2650

    4455

    6260

    2650

    4438.5

    6227

    4

    2650

    4415.5

    6181

    2650

    4450

    6250

    2650

    4433.5

    6217

    3

    2650

    4410.5

    6171

    2650

    4445

    6240

    2650

    4428.5

    6207

    2

    2650

    4405.5

    6161

    2650

    4440

    6230

    2650

    4423.5

    6197

    1

    2650

    4400.5

    6151

    2650

    4435

    6220

    2650

    4418.5

    6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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