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严重程度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处罚名称 |
舒城县杭埠镇精品生活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PHG4C34 |
何修东 |
舒市监处罚〔2025〕261号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当事人销售零售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的偏差超过规定及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4.312元;2、罚款700元,上缴国库。 |
0.070000 |
0.000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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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
2026-10-13 |
2026-01-1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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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杭埠镇 |
12315 |
舒城县杭埠镇精品生活超市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案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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